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6-10-14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管理与服务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教学督导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为根本,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全面提升教学质量为重点,以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形成为目标,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全面推进本科教学工作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团工作上接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业务上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全面负责。各教学单位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院级教学督导组由本单位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并接受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工作指导院级教学督导组的组成和工作方案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实施“学校重点督导与学院全面督导相结合,课堂听课与集体会商相结合,督教督学督管督服务相结合,教师个体督导与学院整体督导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重在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第二章  教学督导团的组成

校教学督导团成员由师德师风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热心服务和奉献,工作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可以直接聘请部分在职或退休教师担任校教学督导成员。

校级教学督导成员一般不兼任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

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退休教师个人自愿申请、教学单位推荐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直接聘任等三种形式选聘。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形式审查汇总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聘期为2年。

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报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后可不再担任教学督导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根据需要适时递补新成员。

校教学督导团由20名左右的成员组成,设团长、常务副团长、副团长各1名。团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常务副团长主持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学质量科科长担任校督导团秘书,负责校教学督导团信息汇总、工作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校教学督导团主要工作任务。

(一)听课督导。听课督导的重点包括:

1.职称晋升申请教学质量评价人员;

2.3年新入职人员;

3.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效果差的人员。

课堂听课次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课堂听课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集体会商、示范观摩以学院为主体组织实施,平均每学期不少于5次。

集体会商、示范观摩教师名单、教学单位整体教学督导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协商相关部门确定。

(二)巡视督查。教学督导团实施不定期巡视督查,主要包括:

1.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和二级教学督导;

2.学校三期教学检查;

3.期末考试及其他考试巡视;

4.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答辩;

5.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管理与服务的状态、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

(三)信息反馈。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风学风、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状态信息,经过分析、综合、整理,及时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汇总归类反馈相关教学单位;对涉及学校教育教学问题,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汇总归类上报主管校领导研究解决。

教学督导团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计划制度。校教学督导团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拟定教学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实效。

(二)工作例会制度。教学督导团实行工作例会制,每月召开1次由全体教学督导团成员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总结当月工作,汇总相关信息。每学期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教学督导团成员、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1-2次教学督导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岗位责任制度。教学督导员应认真履行督导职责,每学期提交一份教学督导总结报告,校教学督导团年度总结报告,评估学校的教学状态和学风状况。

(四)信息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团出版《教学督导简讯》,及时反馈学校和学院教学督导情况。

第四章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权利

出席或列席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的教学工作会议,就学校教学改革和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 督促教学单位及时对教学督导团提出的督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和回复。

第十 工作条件与经费。

(一)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

校级教学督导团工作经费由学校统一核算院级教学督导小组工作经费由学校和教学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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