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3〕170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课程建设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提升内涵、彰显特色、改革创新、保证质量”,践行“育人为本,学以致用,德育为先,发展为要”的育人理念,实现“厚基础,宽专业,强素质,重实践,求创新”的培养目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教学单位与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条 课程建设坚持下列原则:
(一)分级管理。课程建设实施校、院、教研室(系)三级管理体制。学校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课程建设规划与规定规范,组织课程评估、建设项目立项及检查验收等工作;学院负责课程建设实施细则、管理督查、组织落实;教研室负责课程建设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建设。课程建设按照精品示范课程(含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课程、视频公开课程)、核心课程和主干课程等3类实施建设。学校重点建设精品示范课程和核心课程,学院建设主干课程。
(三)保证质量。课程建设坚持“质量为先,建设为重”,强化质量效益和质量意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是:通过课程建设,形成一支拥有高水平课程带头人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完善教育教学先进理念,完善符合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大纲和课程目标体系;构建完备的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课程建设制度保障体系。
学校新增立项建设精品示范课程和核心课程100门左右。主干课程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评审和建设,建设方案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课程建设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总体设计、建设措施和管理制度等。课程建设规划应当注重体现先进教育理念,引领教学研究方向,引导教学创新。各教学单位在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时要注重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创新,形成特色。
(二)编制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应当符合时代要求,突出体现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 符合培养计划整体优化要求,处理好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与个性发展的关系、学科的知识体系与学生认识规律的关系、本学科的知识体系与学生整体知识的关系。教学大纲按照学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三)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选拔素质高、事业心强、教学质量好的课程负责人,并以课程负责人的学术及教学水平带动一支责任感强、团结协作、教学思想活跃、乐于奉献的教学队伍,培养思想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
(四)加强教材(讲义)建设。教材(讲义)应当考虑学术和内容上的先进性,考虑培养目标的实际需求。教材(讲义)编写和选用按照学校《教材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根据不同课程的教学规律和特点,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思维为核心,以训练为主线,以能力为目标,不断探索和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逐步形成教学特色。
(六)建立课程试题库,规范考核模式。课程考核要以注重考察学生能力为重点,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程度,考核学生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和联系实际的水平,促使学生加强学习与训练。试题库的建立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六条 学校承担下列课程建设管理职责:
(一)制定与完善学校课程建设规章制度、课程建设的整体规划与相关改革方案。
(二)建立健全课程评价、立项评审与监督指标体系,对各类课程的建设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网络教学信息平台,探索与国内外大学共享课程资源的渠道与方式。
(四)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参与课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五)鼓励创新与研究,积极推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和考核方式创新。
(六)组织召开课程建设研讨会,开展经验交流,展示、宣传、推广课程与教材的创新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 教学单位承担下列课程建设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发展规划,制定与完善本学院(部)课程建设相关制度、配套教学文件。
(二)负责本单位课程建设及教师、教材、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与课程建设相关资源的建设、配置与管理。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门课程的日常教学运行和管理,过程监控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确保开课质量。
(四)组织本单位精品课评审推荐工作,报学校批复、备案,负责本单位已建成的精品课程课网站建设与资源更新。
(五)逐层落实课程建设责任,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等相关教学文件,建立试题库,负责组织建立课程建设团队,保证课程建设质量。
(六)引导教师不断充实、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实现教学与科研的有效结合,根据课程类型与特点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传统教学手段,推动教学方式创新和考核方式改革,加强课程建设相关研究。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拟定教研室(系)的课程建设管理职责,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精品示范课程和核心课程实行学校评审立项、考核验收机制。精品示范课程和核心课程分期分批建设,每2年评审一1次立项课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
现有国家、省、校精品示范课程不再重复建设。新立项精品示范课程从核心课程中择优遴选,推荐校外精品示范课程从校级精品示范课程中择优遴选。
第十条 精品示范课程按照下列标准立项和考核:
(一)课程负责人。教授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丰富,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申报双语课程的,要求至少具有1年及以上的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二)团队成员。结构合理,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研成果丰硕。其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50%。
(三)课程基础。课程建设规划科学规范,课程辐射示范作用强,团队成员编著正式出版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或者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资料完备,网络视频符合要求并稳定运行。
(四)教学模式。不断探索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手段先进,创新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
(五)试题库。建立试题库,并不断完善、更新。
第十一条 核心课程按照下列标准立项和考核:
(一)课程负责人。高级职称,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丰富,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申报双语课程的,至少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二)团队成员。结构合理,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研成果丰硕。其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60%。
(三)课程基础。课程建设规划科学规范,课程辐射示范作用大,选用国家、省规划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资料完备。
(四)教学模式。不断探索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手段先进,创新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
(五)试题库。建立试题库,并不断完善、更新。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按照课程组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公布的程序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实施校、院二级模式,学校负责评审立项、考核验收、质量评价等工作,学院负责建设工作。
学校给予每门精品示范课程1.0万元的建设经费,核心课程每门0.5万元的建设经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课程教学模式创新、考核模式创新、课程质量评价、课程研究、课程试题库建设等。
立项精品示范课程和核心课程建设期满,学校组织验收,验收结论设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组成员(含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各级教改课题和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当年度不能参与教学类评优评先。考评结果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参照河南省课程建设指标体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验收:
(一)优秀标准:
1.课程建设成果显著,规划、规范、大纲等课程建设资料完备;
2.以课程为依托,发表课程研究论文,或主持教改立项或获得教改成果奖励,或出版国家、省、校规划教材(此项核心课程不硬性要求);
3.课程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创新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
4.试题库规范、科学,能真实评价学生学习质量。
(二)不合格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为不合格):
1.未能按期完成课程立项建设任务;
2.没有建设成效和效果,规范、规定、规划、大纲等基本教学资料不完备;
3.试题库未建立;
4.建立的试题库不符合要求,不能投入使用。
(三)介于优秀和不合格之间的为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课程建设进行评估。
精品示范课程评估指标体系执行河南省的相关指标体系,核心课程参照执行,主干课程和其他课程由相关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