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23]2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打造一流本科教育,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和学生学业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指导思想是,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与学生发展规律,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全面保障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科学调节教育教学活动各环节的资源配置,实现教学资源配置最优化,最大限度满足人才培养的资源要求。
(二)通过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学生学业发展水平、教学管理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实施校、院、相关职能部门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组织模式,坚持学校监控评价与学院监控评价相结合、学校监控评价与用人单位监控评价相结合、过程监控评价与结果监控评价相结合,保证教育教学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二)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全面的原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标准、方式方法和实施细则的设置应当科学、规范、严谨,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数据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保证监控与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全面。
(三)坚持改革创新、确保质量的原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坚持“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第三章 组织与架构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实行以学校为主导、教学单位为主体、教研室(系)、实验室为基本单元,以学生学业发展为核心,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外实践基地与用人单位、全体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校、院、相关职能部门、校外实践基地与用人单位协同联动的多级多层次立体化的网络架构。
第六条 校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教务处)组织实施。组织体系包括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校级教学督导团、校级教学信息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与用人单位。
(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全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目标任务和质量标准,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全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与协调,保证全校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正常运转,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调研和校内教学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二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做好教学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反馈和调控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
(四)学校教学督导团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根据总体工作部署,重点组织开展课堂教学质量、实践教学质量和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巡视督查等工作。
(五)校级教学信息员在学校教务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质量与学习质量监控与评价活动,广泛收集教学过程中的信息资料,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六)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计划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校外监控与评价,并对教学计划制订修订、课程设置、学科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院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院级教学督导组、教研室(系)、实验室、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用人单位。
第四章 内容与模式
第八条 专业建设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定期实施校内专业评估,鼓励学院参加行业评估和专业认证,促进专业内涵建设,推动学科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第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按照《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听课管理办法》组织相关人员深入课堂听课,定期组织学生评教,加强网络监控,切实保障课堂教学质量。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按照《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分比例为:校教学督导评价25%、院教学督导评价10%、学生评教65%。
第十条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学校按照《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对实践教学资料、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和集中检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严格选题、开题、指导、答辩、成绩评定、评优、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标准,切实加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材与课程建设质量监控与评价。积极开展教材与课程评估,坚决杜绝低质量、不规范教材进课堂、进课程,建立奖惩机制,实施教材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高质量教材建设;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坚持对重点建设课程进行阶段性验收评估和结项评估;深入挖掘课程资源,总结课程建设的经验,推动课程建设科学发展。
教材与课程建设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学校教材建设和课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试卷命题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组织开展试卷质量评估,强化命题教师和相关负责人,尤其是教研室(系)主任的责任意识,确保试卷命题质量,使各级各类考核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与学习质量。
试卷命题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学校《本科生课程考试工作与成绩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教研活动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持续推动教学研究与改革的不断深入,使教研室(系)担负起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和改革的职责,保证教学工作的高效运行。
教研室(系)活动组织开展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学校《教研室(系)设置与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构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个性与共性相统一,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协调”的“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人才质量评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评价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教学秩序运行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通过学校教学检查、师生座谈、教学信息员、网络监控、“三期”教学检查、专项检查等渠道,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教学秩序运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教学基本文件的贯彻与执行。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通过毕业生离校前调查、毕业生座谈会、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反馈等多种方式,及时获取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动态监控人才培养质量状况,适时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和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本科教学管理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加强对各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价,确保各学院按要求落实学校方针政策、推进各项教学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五章 反馈与调控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信息发布和反馈制度,通过《教学质量简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教学质量报告》和教学工作会议等形式适时反馈。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与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学管理服务人员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测试、教学管理中出现责任事故、影响教学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照学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落实《教师师德师风规范》、《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师德师风与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度。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效果、教学过程和教学资料等评价结果不达标者,取消当年晋升职称的资格以及各类教学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教师“再培训”制度和教师“退出机制”。对于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差的教师,按照《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实行“在岗再培训”、“停课再培训”或“退出机制”。
第六章 改进与提升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对日常教学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需要整改的,应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并追踪改进效果。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要积极推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质量持续提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教学质量问题,应制定相应的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实施办法》(华水政〔2013〕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