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4]35号
第一条 为做好拟晋升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评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为学校拟申报晋升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拟晋升技术职称教师,应当提前1年按照学校教务处每学期开学初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教学单位提出教学质量评价申请。各教学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非教学单位教师通过其学科专业对口教学单位申报。
第四条 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效果、教学资料、学生指导与服务、师德师风等。
教师教学效果评价,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课堂教学效果、课堂创新教学模式等情况,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权重为60%。
教师教学资料评价,包括授课计划、教案(讲义)、实验准备、教学工作报告等内容,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权重为10%。
教师对学生学业指导与服务情况评价,包括研究成果支撑教学案例、学生作业批改、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科技实践与创新、指导学生学业发展情况等,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权重为30%。
教师师德师风评价,包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态度、关注关心关爱学生等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学校对师德师风评价“一般”或者“差”的教师,实施职称晋升一票否决。
第五条 学校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适时进行随机抽检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4个等次。
第七条 评价课程应当是完整讲授的全日制本科生理论课程,实验系列为实验类课程。
各教学单位根据参评人员2个学期各项评价内容的评价结果和学校教务处反馈评价意见,综合评出初步结论,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教务处发文公布。
未经学校教务处组织或者认定的评价结果不予采信。
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论具有2年有效期。
第八条 评价学年只有一个学期的评价结果,各项评价内容的评价结果全部“优秀”的,综合评价结论可以确定为“优秀”。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学期评价无效:
(一)调停课超过授课课程计划学时20%的;
(二)课外辅导答疑学校抽检至少2次未到位的;
(三)发生1次教学差错的;
(四)学校教务处根据学生评教、学生座谈、网络反馈、校教学督导团课堂听课等因素综合评价,认定教学质量差的。
评价学期出现“评价无效”的,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一票否决制。申请教学质量评价的教师具有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度晋升技术职称资格:
(一)评价年度发生教学事故的;
(二)综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者“差”等次的;
(三)评价年度发生2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
(四)申请评价年度2个学期均没有讲授本科生课程的;
(五)未申请教学质量评价的。
第十一条 学校公派外出的教师在外工作、培训、学习超过半年的,教学质量评价根据其在外期间的考核结果、学习成绩认定。
攻读博士或者硕士学位及因出国需要参加外语培训的教师,应当参加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价。
教师因其他特殊情形不能正常参加教学质量评价的,由学校职称评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