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3]168号
第一条 为做好新增本科专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确保新增专业的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增专业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有效机制,依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专业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导向性的原则。
第三条 专业评估的范围包括:
(一)毕业生不足3届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二)上级部门规定的需要评估检查的新增专业。
第四条 新增专业评估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中的指标体系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新增专业评估领导小组,评估小组邀请部分校外专家参与,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
评估包括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定结论等四个阶段。
举办新专业的所属学院每年应当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对新增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报告报河南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评估结论分为两个等级:合格、不合格。
合格标准:二级指标D≤3;其他情形为不合格。
第七条 评估合格的专业可以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评估不合格的新增专业将减少其招生计划,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专业,将停止招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