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2

华水政[2018]20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本科教学中心地位,确保教学活动有效开展、教学秩序稳定运行,实现教学目标,培育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在教学活动(包括教学管理服务)中,发生失职失责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运行、教学活动顺利实施和教学目标实现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与成绩、教学管理、培养方案执行、课程与教材和教学档案资料等教学环节。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按其情节及程度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的行为或者《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表》中规定的行为(见附表),一般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二)发生与现有教学管理制度未明确要求或者未列入《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表》所列等级的教学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教务处提请全校教学院长会议研究,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发现教师个人或单位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均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接到师生举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或学校其他部门转来的教学责任事故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通知书》,对教学责任事故内容做进一步核查。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教学责任事故内容,落实教学责任,并就责任事故等级提出初步意见。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在责任单位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教学差错由教务处认定,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一般教学事故提交全校教学院长会议审定;严重教学事故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违反教学工作纪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教务处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相应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学校认定结论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进行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学校有关部门就申诉意见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对教学差错责任单位或当事人,以学校教务处文件予以公布;对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当事人,以学校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扣减单位当年年度考核总评分数,标准为每次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分别扣减1分、3分、5分;

(二)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者严重教学事故的单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三)发生4次以上教学差错或者一般教学事故,或者2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当年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约谈单位院长(主任)。

第十四条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年终专业技术考核不能评定优秀等级;

(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予以停课(停岗)半年至一年。

第十五条 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对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等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文明奖扣减和绩效津贴扣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华水政〔2017〕9号)同时废止。















附表

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表


教学差错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教师擅自调课。

2.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3.指导教师批阅实践实习报告未发现同班学生之间抄袭现象,或发现未予制止。

1.在课堂传播宗教、发表不当言论,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停课或旷教。

3. 授课过程中接打电话、利用手机聊天等。

4.实践教学中,无特殊原因擅离岗位,导致实践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5.指导教师违反实习单位安全、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1.在课堂传播宗教、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辱骂、体罚学生等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擅自缩短实习、课程设计教学时间3天(含)以上,或擅离岗位2天(含)以上。

3.因擅自离岗或疏于指导,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

4.因采购劣质实验用品,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1.不按规定评定学生平时成绩、课内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等,或不依据评分标准,随意加分、减分或出现成绩评定明显不当。

2.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成绩,影响正常工作。

3.无特殊原因教师监考迟到、早退、脱岗20分钟以内。

1.试题与近三年内已使用试卷原题重复超过25%。

2.试卷命题出现错误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无特殊原因教师监考迟到、早退、脱岗20分钟以上。

4.监考不严,发现学生作弊未制止或未如实上报。

5.考前违规泄漏试卷内容。

1.试题与近三年已使用过的试卷严重雷同(超过60%)。

2.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迟30分钟以上,或考试失效。

3.协助、纵容或袒护学生考试违纪、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4.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学生试卷。

5.徇私舞弊,违规更改学生成绩。

教材选而不用,给学生和教学带来不良影响。

私自推销教材、讲义、习题集(册),造成不良影响。

1.教材编写出现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规定等政治错误。

2.向教材出版方、发行方索要回扣,影响恶劣。

使

在教室内违规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涂乱画、挪移、拆卸教学设备,造成不良后果。

1.教室实际使用与审批用途不符,或私自使用教室开展非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2.故意损坏教学设备设施,后果严重。

1.未经批准,私自将教室用于商业用途,获取经济利益。

2.未经批准,私自改变教室结构或功能。

1.违反规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或监考任务。

2.教学安排或调度(含实践环节)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违规执行教学计划,造成课程(实践环节)漏开,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2.考试组织(含考场、主监考人员安排)发生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教学资料归档不及时、管理不规范,造成教学资料损坏,造成无法弥补损失。

1.学生成绩、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报告等原始资料丢失,且无法弥补。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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