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发布日期:2024-04-03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二)完成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0(小数点后按照四舍五入保留2位有效数字),满足本规定第六条的除外;

(四)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日期应当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日期之后。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上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后仍坚持不改的;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不含2.00)或者平均学分绩点介于1.80与2.00之间(均不含本数)但未满足本规定第条附加条件的;

(三)受到学校处分未解除的,或者因违背学术诚信(如作弊、剽窃、抄袭等)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但未满足本规定第七条附加条件的;

(四)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

第七条  对取得毕业资格但平均学分绩点介于1.80和2.00(均不含本数)之间的学生,申请学位应当满足以下附加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经学校验收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学术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和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认定的大学生学术类竞赛,及其相应赛事的省级选拔赛,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选拔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团体奖的,省级限前5名,国家级限前9名)。

申请程序为:学生自愿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对取得毕业资格但因违背学术诚信(如作弊、剽窃、抄袭等)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申请学位应当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一)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0;

(二)受处分后满足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

申请程序为:学生自愿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一年内有一次申请学士学位机会,逾期申请不予受理。对学位审定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复议。复议时限为取得毕业资格后一年内,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审核与授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学院为单位,对毕业学生的政治表现、毕业资格、学业成绩进行初审,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二)学校学生处提供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违纪处分记录及处分解除文件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教务处依据各学院和学生处报送材料,对照本规定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一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对于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其辅修学士学位,所辅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同时符合学校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肄业、结业证明。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学位证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依法依规被取消学籍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业成绩的。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华水政〔2019〕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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