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荣誉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荣誉学士学位是授予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学院推荐的荣誉学士学位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5%。荣誉学士学位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

第三条  政治思想端正,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学术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在本科毕业前必须修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获得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  专业学习成绩优秀,所有课程无不及格记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学分绩点排名位列专业前10%且学位课成绩平均绩点达到3.80及以上。


第三章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制定荣誉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满足本科荣誉学位申报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审核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荣誉学位申请。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材料上报教务处复核。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将推荐名单汇总、审核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第十条  凡经批准授予荣誉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荣誉证书的学生,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士学位荣誉证书。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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