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管理,保障学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以及《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本科专业类修读的辅修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获得另一个本科专业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开办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必须是跨本科专业大类选择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第四条 辅修专业设置程序为:由专业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及论证报告,并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出申请,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该专业办学条件进行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可开办辅修学士学位教育。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管理标准应与主修专业一致,由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专业所在学院安排教学任务和进程。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能达到同名主修专业主干课程的50-70学分。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应与主修专业保持一致。

第七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的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20%

第八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对其他专业类专业有浓厚学习兴趣,主修专业学习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0以上,无不及格记录,含补考通过。

(三)无学籍处理和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四)符合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每年第2学期启动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申报、选拔、审批工作,自第3学期开始安排各项教学任务。经学校审查同意,正式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名单,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开办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资格。

第十条 各专业招收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应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总数的20%。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开班人数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招生数量少于规定的开班人数时,本年度可暂停开办。

第十一条 拟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需登录教务系统进行报名,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交至本学院教学办公室。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推荐至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承办学院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办法由承办学院制定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举办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辅修学士学位录取计划,依据学校规定和综合考核结果,择优预录取,并将预录取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将预录取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举办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发放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学院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安排任课教师、报名组织、资格审查、教学及考务安排、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接收辅修专业的开办申请与开办资格审核、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证书授予资格审定等工作。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专业所在学院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辅修专业的要求进行选课,专业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上课。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打印后与学生主修专业的成绩单一起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参加辅修学士学位学习的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重新学习,并按规定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者课程所含实验部分考核不及格的;

(二)课程修读过程中无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

(三)课程考核中违纪或者缺考的。

第十九条 参加辅修学士学位学习的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修读资格:

(一)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若主修专业受到退学警告及以上学籍处理;

(二)在主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中作弊的;

(三)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第二十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授予其辅修学士学位,所辅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第二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要依法依规收费,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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