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课教师须至少提前一天在教务系统提出调、停、补课申请,经课程归属单位教学办审核,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对于调(停)课理由不充分、证明材料缺失、信息填写不完整等情况,不予受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各教学单位调(停)课材料进行检查。
(二)任课教师遇有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而无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在上课前及时告知课程承担单位,并报教务处备案,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补办调(停)课手续。
(三)为保证开学初教学秩序的稳定,每学期第 1 周原则上不办理调(停)课手续。确需调整的,教师书面陈述调整理由、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
(四)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教学单位应及时通知到相关督导专家和授课班级。
(五)任课教师每学期调(停)课学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授课程总学时数的20%。
附件:调停课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