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1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博士后招收单位在人才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使全省博士后人员招收数量明显增长,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人员比例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后、出站留豫博士后人数进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改革管理制度
(一)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博士后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以及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二)发挥招收单位主体作用。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招收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及外籍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招收单位是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博士后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三)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流动站在5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其设立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的学科,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估、认定,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博管办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定,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区域性、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可简化相关手续,由省博管办核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四)实施分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三级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博士后管理体系。省博管办负责制定我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指导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日常工作,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完善管理办法
(一)加强招收管理。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积极招收优秀博士毕业生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优化学缘结构。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鼓励支持设站单位招收海外优秀博士来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规范博士后人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数量。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由省博管办发放博士后证书。
(二)健全培养及评价办法。鼓励支持工作站、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三)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与各地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全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滞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退站人员不得享受有关博士后资助政策。
四、提高培养质量
(一)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积极实施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我省重大国家战略,推动我省博士后“两站一基地”和企业科技创新“多平台”(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等)协同发展,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服务叠加,形成博士后人员、项目、产品相互融合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设站单位依托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支持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家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探索建立博士后人员研究项目成果库,强化对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加大学术交流力度。积极参加全国博管办组织开展的国内、国际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设立河南省博士后学术交流支持项目,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内、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交流协议,互派交流生、访问学者。支持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提升我省博士后人员的国际化学术水平。
(三)完善评估机制。建立实时动态的博士后评估体系,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的动态跟踪。严格规范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评估工作。对流动站、工作站实施分类评估,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结合博士后招收数量和培养质量,对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开展专项考核,专项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不合格的流动站、工作站,由省博管办提出建议,报全国博管办撤消其设站资格;对整改不合格的基地,由省博管办撤销其基地资格。
五、支持创新创业
(一)实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加大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培养力度,结合国家及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瞄准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围绕高端装备、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我省重点产业,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应届或新近毕业的海内外优秀博士,集中优势学科力量,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宽松的科研环境,重点培养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造就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二)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探索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创业训练营等平台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博士后科技服务(基层行)活动,大力支持博士后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博士后人才与基层、企业、贫困地区科研项目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积极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来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将其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范围。支持博士后人员出站留豫创新创业。在站博士后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六、加强服务保障
(一)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整合优化各项博士后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修订完善博士后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博士后资助经费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匹配经费、留豫来豫安家经费等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争取国家经费投入,省财政结合财力状况予以支持。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经费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鼓励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研究制定博士后人员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对博士后论著出版提供经费支持。
(三)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建立我省与全国博管办有关博士后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推进博士后人员进出站“在线预审、一次办结”服务平台建设和使用。为外籍来豫博士后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探索将来豫外籍博士后人员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依托人才周转房、人才公寓等现有资源,鼓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设站单位通过发放货币化租房补贴等多种形式,解决在站博士后人员周转住房问题。妥善解决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和子女入学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博士后人员科研创新服务工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作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按照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四)搭建交流平台。积极推进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与全国范围内的流动站、工作站深度融合,为用人单位搭建博士后招收平台,积极组织招收优秀博士毕业生进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将博士后服务工作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将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交流信息服务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统筹建设。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博士后联谊活动,加强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纵向、横向联系,促进学科融合和学术交流。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充分认识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专兼职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建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服务好的工作队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