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全日制本科生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评定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鼓励、倡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技术开发、技能竞赛,以及社会实践和体育文艺活动,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文化素养,培养大学生科技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的一系列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意义的创新成果,按本办法获得的学分;素质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厅级(不含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竞赛和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计分类别:
(一)创新学分
1.校级及以上各类科技竞赛、学科竞赛奖励;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3.校级以上鉴定的研究成果;
4.科学技术成果奖励;
5. 国家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素质学分
1.厅级(不含校级)及以上体育和文艺类竞赛奖励;
2. 社会实践报告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并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条 实施办法及要求:
1. 学校每年3月份受理一次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初评、报教务处审核、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获得相应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取得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的成果必须是以我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成果;
3.同一成果以最高得分计算一次,不重复计。同一成果不得拆分计算;
4.所有成果均须呈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学生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院领导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在申报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时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获得的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评定标准
(一) 挑战杯科技竞赛(限前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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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8 |
7 |
6 |
5 |
省级 |
6 |
5 |
4 |
3 |
校级 |
4 |
3 |
2 |
1 |
(二)挑战杯创业竞赛、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科技和学科竞赛(限前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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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6 |
5 |
4 |
3 |
省部级 |
4 |
3 |
2 |
1 |
市厅级 |
3 |
2 |
1 |
|
(三)各级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专业协会组织的科技和学科竞赛(限前5名)。一级学会、协会:特等奖3学分,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1学分;二级学会、协会:特等奖2学分,一等奖1学分。
(四)公开发表的作品。被SCI、EI 、SSCI收录的论文8学分/篇,被ISTP收录论文6学分/篇,核心期刊论文4学分/篇,一般公开学术期刊论文3学分/篇,公开出版论文集论文2学分/篇(以上为第一作者得分,排名每降1位减1分,减至零分为止)。
(五)研究成果。通过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研究成果:排名前5的记8学分,排名每降1位减1分,减至零分为止。
(六)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选中获奖(有证书):国家级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7学分,三等奖6学分;省部级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5学分,三等奖4学分;厅(校)级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
(七)获得国家专利:发明专利每项8学分,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每项4学分。
(八)体育、文艺类竞赛获国家、省部、厅级(不含校级)个人项目奖励:每人次分别计4学分、3学分和2学分,优秀奖不计。体育比赛国家级限前8名,省级限前6名,厅级限前3名;集体项目奖励:每人次按相应类别分值减1计算。
(九)社会实践报告(前5名)被省、市政府部门采用分别计2学分和1学分,优秀奖不计。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
第六条 学生取得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全校任意选修课学分(不冲抵其它课程学分),但冲抵学分一般不超过8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学校予以记载。
第七条 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作为先进班集体评选的主要依据之一;获得创新学分和素质学分的学生在评选优秀、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