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命题
1.考核命题要规范,着重学生基本知识的掌握、知识的应用、能力的提升。
2.几个不允许:
(1)试题中不允许出现死记硬背的内容,例如“名词解释”。
(2)近3年试卷不允许有重复。
(3)A\B卷之间重复比例不允许超过30%。
(4)填空与选择题的比例不允许超过20%。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区分情况给予相关学院相应的处理。
二、成绩评定
1.成绩评定主要包含卷面、课堂测验(不少于计划学时的1/5次)、课程小论文(教师自定讲授课程是否引入小论文)、平时与作业,其中卷面不低于50%,课堂测验不低于20%。
不采用上述成绩评定方式的,书面陈述理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
课堂测验、课程论文、平时与作业三要素的成绩应在学生考试前公布。
2.试卷批阅、成绩评定一定要严肃、认真、负责,有理有据。
3.严肃认真对待考查课程成绩评定,考核模式应多样化。
三、严格考试资格审查(《考试管理办法》第23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一)缺课学时超过该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学时数2/3的;
(二)旷课学时超过该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学时数1/3的;
(三)未提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应提交次数1/3的;
(四)未办理相关考核手续的;
(五)未完成授课教师规定的其他教学任务的。
对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考试前一周书面呈报: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教学和学生的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
教务处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