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关于对〈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解释意见》(教务文〔2013〕30号)文件规定,即日起开始组织特殊类型应届毕业生(即重修学分累计不超过规定5学分,且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学士学位授予申报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即日起通知到相关学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特殊类型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管理服务---教务处---表格下载---学生用表),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学生聘请或学院指定至少2名校内同行专家对学生提交成果进行鉴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申请学生针对其申请成果进行现场答辩与质询,答辩通过后,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署相应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以上程序结束后,各学院于5月20日前将每位申请者申请书28份(其中红章1份,其余27份可为复印件),成果材料复印件1份(学院在成果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汇总后交学位办公室(行政楼107室)。
联系人:冯志君 办公电话:69127229
教务处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