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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校友会章程

   来源:           供稿:              访问人数:       日期:2024-01-08       [打印本稿]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友会的二级分会,自觉接受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管理与经济学院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促进校友之间互帮互助;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龙子湖校区管理与经济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母校和校友的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二)加强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校友间开展事业合作、科技联合攻关、共享信息资源、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等提供服务平台;

(三)搜集、整理校友通讯录、校友撷英和有关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等;

(四)做好校友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学院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举办有利于国家、社会、母校、学院和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各个时期毕业的各类研究生、本专科生、长期或短期培训生和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拥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愿为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在自愿的原则下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五)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事务,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校友工作,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负责校友会的各项事务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校友信息;

(三)保持与各地校友的密切联系;

(四)协助接待各地校友的返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五)组织编辑、出版相关刊物、资料;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自由会费;

(二)校友捐赠;

(三)学院支持;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如:日常办公费、学术交流和联谊等活动、各类刊物及资料费、必须承担的接待费等。本会基金、利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各相关工作人员均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按照本章程履行各自的职责。各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必要工作经费从本会筹集的经费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校友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