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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经济学院2019-2020学年第一期“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第六讲全面学习和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来源:团委宣传部           供稿:吴菲菲              访问人数:       日期:2019-12-05       [打印本稿]

2019年12月5日上午,在管理与经济学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开展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主题理论培训课程。此次课程由管理与经济学院团委书记吴菲菲老师主讲,管理与经济学院2017级经济学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团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吴菲菲老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课堂上,吴老师就《宪法》中关于公民宗教信仰的规定向大家做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的明确规定,既是对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可以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自由的尊重和保护,又体现了每一位中国公民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要求,即宗教信仰自由不等同于宗教活动不受约束,任何宗教信仰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活动。

吴菲菲老师为同学们朗读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吴老师带着同学们一起认真梳理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让同学们准确、全面理解“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政策”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员不可以信教”。告诫同学们不可以任何名义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开展宗教活动,特别是学生党员、共青团员,更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抵制校园内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