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和考评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和考评办法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和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学科建设任务落实和目标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
(一)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经过1个建设期的建设,具备申报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基本条件,满足省级重点学科评估标准,并通过省级重点学科验收。
(二)已具备博士学位授权的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经过1个建设期的建设,要求达到申报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三)校级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重点学科经过1个建设期的建设,具备申报一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是:
(一)制定具有学术继承的创新性学科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持续保持研究水平的先进性。
(二)制定并落实梯队建设任务,保持学术队伍的稳定和提升。保证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学术提升的任务措施要明确具体。
(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积累高水平学术成果。
(四)制定和完成学术交流计划,积极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积极参与出国进修及访学等国际学术活动。
第二章 学科人员组成和带头人职责
第三条 每个校级重点学科设一名学科带头人,该学科带头人应主持一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其他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分别设1名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所设的每个学科方向(二级学科)教授人数不少于3人,博士不少于5人(或教授2人,博士7人),总人数不少于15人。校级第二(三)层次重点学科组成人员中,正高级职称教师不少于2名。学科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研究领域与该学科方向密切相关。
第五条 学科成员不允许在重点学科间重复交叉,机关、校属科研院所、教辅部门等单位的教师按专业归属到对应学院。
在学科建设期,允许对学科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吸收优秀教师进入学科团队,淘汰部分没有科研成果的人员。但不允许同一个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人员之间的相互调整和交换。学科人员的变动应控制在学科总人数的15%以内。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计划和学科发展规划。
(二)协调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学术梯队的工作。
(三)组织学科的科学研究活动、对内对外的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组织协调学科成员申报各类科研课题,各类成果报奖。
(四)负责组织制定自身及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学术提升任务、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并负责跟踪落实计划。
(五)组织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和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
(六)负责学科文献资料建设和学科学术档案建设。
(七)组织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实现学科建设目标。
(八)承担本学科硕士点及其所隶属一级学科硕士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编制和修订、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承担学科点所属学院及学校布置的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工作。
(十)按照学校和学科所属学院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管理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十一)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带头人,若被聘为省级特聘教授的,4项考评指标(指论文、著作、科研经费、获奖,下同)个人得分不低于50分;若被聘为校级特聘教授的,4项考评指标个人得分不低于40分;其他学科带头人4项考评指标个人得分不低于35分;校级第二(三)层次重点学科带头人,若被聘为省级特聘教授的,4项考评指标个人得分不低于40分;若被聘为校级特聘教授的,4项考评指标个人得分不低于30;其他校级第二(三)层次学科带头人4项考评指标个人得分不低于25分。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二)主持带领一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学术工作。
(三)组织完成学科方向的建设任务,实现学科方向的建设目标。
(四)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4项考评指标个人得分不得低于30分;校级第二(三)层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4项考评指标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0分。
第三章 建设周期和经费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第六轮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从2013年1月开始至2015年12月止。
第九条 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以设置2个二级学科为基数,年建设经费25万元,每增设1个二级学科,增加年建设经费10万元。
校级第二层次重点学科年建设经费15万元。
校级第三层次重点学科年建设经费10万元。
省级重点资助学科水利工程和土木工程各增加10万元/年。
重点学科可将其专项建设经费的20%用于发放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秘书等津贴。
第四章 考 评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考评指标包括:论文;著作;科研经费;获奖成果;科技成果鉴定;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工作业绩等7项指标。
以上7项考评指标分值计算规则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点考评指标分值计算规则》。
第十一条 考评分年度检查和终期考评,年度检查在每年年末进行,建设期最后一年进行终期考评。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按以下程序考评
(一)考评计分,对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以学科方向(二级学科)为计分单元;对校级第二层次、第三层次重点学科以一级学科为计分单元。
(二)以考评指标、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学科对建设期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检查复核各重点学科的建设成果;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学科汇报,审核各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作出终期考核决议。
(三)在建设期末,学科点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提交经费使用自查报告。学校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抽查的比率不少于校级重点学科数量的30%。没有财务自查报告和已抽查到的学科点没有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的,不得组织最终验收。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考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个等级。终期考评每层次产生优秀学科的数量不超过该层次学科点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考评优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质量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具体包括:
1.发展方向明确,态势良好。
2.学术气氛浓厚,高水平学术交流活跃,富有成效,信息渠道畅通。
3.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好。
4.团结协作,教学、科研、管理效绩突出。
5.学术队伍结构合理,制定有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中短期培养计划及落实措施。
6.学科方向保持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与地方和企业的合作教育与合作研究,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成绩显著。
7.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均圆满履行和完成了建设期的职责。
(二)高质量实现学科建设目标。
(三)符合下列其中6项条件,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得不低于600+270k分(其中K为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所设二级学科个数减2;对校级第二、第三层次重点学科K为0,以下同),校级第二层次重点学科得分不低于360分,校级第三层次重点学科得分不低于于240分;学科带头人个人得分不少于50分,学术带头人个人得分不少于30分;学科点7项考评指标均满足最低分要求;学科点人均得分不少于15分。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且排名前3名者,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且排名前2名者,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2名者,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且排名前2名者,以上奖项不少于2+k项。
3.以第1发明人获得与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发明专利2+k项。
4.以第1申请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不少于5+2k项;第2申请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不少于2+k项。
5.承担的国家级(863、973、重大专项、支撑计划等)科研项目经费到账不少于200+100k万元。
6.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或国家级规划教材不少于4+2k部。
7.被SCI、SSCI、EI等收录的期刊类论文(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工商管理学科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理论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林学一级学科的生态园林与景观设计方向在《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学术期刊目录》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0+10k篇。
8.学科成员以第一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2+k篇。
9.举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1次。(需提供会议论文集,没有会议论文集的不计)
10.引进百千万人才工程或院士不少于1人。(要求人事关系在我校)
(四)获省级科技进步1等奖排前2名者(同时获得单位获奖证书和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排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前2名(同时获得单位获奖证书和个人获奖证书),不受前项中1-10项的限制,可以直接列为具备评优资格的学科参与评优。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考评为合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二)完成学科建设目标。
(三)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7项考评指标总得分不低于400+180k分,且下设的二级学科得分均不低于180分;校级第二层次重点学科7项考评指标总得分不低于200分,校级第三层次重点学科7项考评指标总得分不低于160分。
(四)同时满足优秀条件第(三)项中的任意3项。
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考评为基本合格,应当同时满足合格条件中的第(一)、(二)、(三)项。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考评为不合格
(一)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7项考评指标总得分在400+180k分以下,或下设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有一个得分少于180分;校级第二层次重点学科7项考评指标总得分在200分以下,校级第三层次重点学科7项考评指标总得分在160分以下。
(二)7项考核指标有3项或以上未满足最低分要求。
(三)未能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培养措施不落实,缺乏后备力量。
2.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差。
3.学科缺乏凝聚力,教学、科研、管理效绩差。
4.学术交流开展不力,信息获取手段陈旧。
5.研究方向失去原有特色、优势及先进性,不能主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未能实现学科建设目标。
(五)学科点在专项经费审计中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考评为优秀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k万元。由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共同协商制定奖金分配方案,报研究生处备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所得奖励不得超过总奖金的30%,学科组其它成员所得奖励不得少于总奖金的70%。
第十九条 终期考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原则上调整学科、学术带头人,撤消其重点学科的资格。
第二十条 终期考评为合格及以上的学科,可以全额使用专项经费;终期考评为基本合格的学科,可以使用专项经费80%;终期考评为不合格的学科,停止使用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第一年度检查时,学科得分到未达平均年度合格标准的60%(平均年度合格标准按建设期合格分值的1/3计),或者第二年度检查时学科得分未达到两个年度合格标准的80%,限制其使用专项经费,并进行通报,限期提交整改方案;学科连续两个年度检查均未能达到基本合格标准的60%和80%的,停止学科继续使用建设经费,并取消其校级重点学科资格,停止发放该学科带头人或者学术带头人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重点学科点考评办法》(华水政〔2011〕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级重点学科点考评指标分计算规则
附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校级重点学科点考评指标分值计算规则
考评7项指标包括:论文;著作;科研经费;获奖成果;科技成果鉴定;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工作业绩。
一、论文分值计算(工学和农学类最低分不得少于 40+20k分,其他门类最低分不得少于30+15K分)
(一)论文只计独著或1作,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核心期刊论文计,学校认定的A类刊物论文计2分/篇,B类刊物论文计1.4分/篇,C类刊物论文计0.8分/篇;国家级一级学会主办的期刊并被EI收录,或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工商管理学科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认定的A类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理论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林学一级学科的生态园林与景观设计方向在《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学术期刊目录》上发表的论文计4分/篇;正式刊物论文被EI、SSCI收录的计3分/篇;正式刊物论文被SCI收录的计8分/篇;正式刊物论文被SCI-E收录的计5分/篇;国际、国内会议论文被EI、SSCI、SCI、ISTP收录的计0.4分/篇;由我校举办的校内学术会议,会议论文被EI、SSCI、SCI、ISTP收录的计0.8分/篇。
(二)核心期刊论文分类见《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中文核心期刊分类(分级)办法》。
(三)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最新版)》为准,标有某行业或某专业核心字样的期刊不按核心期刊计分。
(四)若在前一轮建设期发表的论文,在本建设期被4种检索收录的文章,按本期相应分值扣减前一轮已计分值后余值计入,超过此期限的不计。
(五)以1作发表,同时有其导师署名的硕士研究生文章,所得分值按对应类别的50%计入导师所属学科点成果,但不计入导师个人成果。
(六)以1作或独著在国际公开发行的外文期刊发表文章,未列入4种检索的按C类期刊论文计分。
(七)论文不重复计分,只按最高分计一次。
二、著作分值计算(最低分不得少于20+10k分)
(一)著作分两类,一类是专著和译著类,一类是编著和教材。教材指本科及以上教材。行业规范、标准按编著计。
(二)专著或译著计6分/部,编著或教材计4分/部。
(三)合著按(独立编写章节字数/全书字数)× A计算,专著或译著A取5,编著或教材A取3,第1主编另加1分。著作中若不能反映参编人员的编写字数,则按作者编写章节占全书章节比例或所有参编人员平均值计入。
(四)纳入国家级统编教材规划,且有“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国家级规划”字样的加1分。
(五)编著和教材最高得分为15分,超出部分不计分。
三、科研经费分值计算(工学和农学类最低分不得少于40+20K分,其他门类最低分不得少于15分)
(一)独立或合作的科研项目均以在学校科技处已备案项目为准。经费额按学校财务处、科技处签发的《科研经费使用手册》上的金额计算,其它部门开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二)纵向项目是指从政府部门(国家部委,基金委、省、地方厅局)划拨资金,且有编号的项目。横向项目是指从企业或政府部门得到没有政府有关厅局科研项目编号的项目。纵向、横向项目的认定以《科研经费使用手册》上标明的“项目类别”为准。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经费每1万元按1.2分计。
(四)国家科技部项目和国防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每1万元按1.0分计。
(五)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科技厅项目科研经费每1万元按0.8分计。
(六)其他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每1万元按0.6分计。
(七)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每1万元按0.2分计。
(八)实验项目经费每1万元按0.1分计。
(九)凡是由学校牵头联系且对方指定由我校来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科研经费额按总金额的15%计。
(十)科研经费需要分割的,需提供在科技处备案的科研项目经费分割协议,或有独立的经费分割使用经费本。
(十一)没有科研经费的项目不计。校内匹配经费和学校基金项目不计。
四、获奖成果分值计算(最低分不得少于20+10K分)
(一)获奖成果只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学名师除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水利部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学名师除外);河南省自然科学论文奖等奖项。其它获奖成果一律不计分。
(二)获国家级科技成果(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第1者计80分;第2者计70分;第3者计60分;第4-6者计50分;第7-10者计40分;第11名及以后有证书者计20分。
(三)获国家级科技成果(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1等奖,排名第1者计60分;第2者计50分;第3-5者计40分;第6名及以后有证书者计20分。
(四)获国家级教学成果2等奖,排名第1者计40分;第2者计30分;第3名及以后有证书者计15分。
(五)获省部级科技进步1等奖、或水利部大禹水利科学技术特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1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第1者计30分;第2者计25分;第3者计20分;第4-6者计12分;第7-10者计6分;第11名及以后有证书者计3分。
(六)获省部级科技进步2等奖、或水利部大禹水利科学技术1等奖、或河南省发展研究1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2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1等奖,排名第1者计12分;排名第2者计9分;排名第3者计7分;第4-5者计4分;第6名及以后有证书者计2分。
(七)获省部级科技进步3等奖、或水利部大禹水利科学技术2等奖、或河南省发展研究2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2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3等奖,排名第1者计8分,排名第2者计6分,排名第3者计3分,第4-5者计2分,第6名及以后有证书者计1分。
(八)获河南省自然科学论文奖,只计1作。获1等奖者计1分;获2等奖者计0.5分。每个学科点此类获奖最高计分不超过5分。
(九)获得与本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专利,只记第1人。获得发明专利按8分/项计,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按2分/项计。
(十)获奖对象是单位而非个人的,不计分。获奖仅有个人证书,无单位证书的按50%计分。获奖级别以学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十一)同一个项目中有同一学科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只按排名最前的名次计一次分。
(十二)获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国家级精品课程、或国家级特色专业、或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或国家级示范实验室)第一负责人所在的学科计30分;获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的学科计8分。如果匹配了经费,在科研经费中计分了,在此就不再计分。
五、科技成果鉴定分值计算
在建设期内,每个计分单元以第一主持人通过省级鉴定的项目数不得少于5项,每少一项扣1分。通过省级鉴定且鉴定结果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项目,按时间顺序剔除前5项后每增加1项计1.0分。按时间顺序剔除前5项后的项目鉴定委员会成员有院士参加的,另加1.0分/项。每个计分单元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0分。
六、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分值计算(校级第一层次重点学科最低不得少于10分)
(一)举办(承办)一次国际学术会议计20分,国内学术会议计10分,省内学术会议计5分。(需提供会议论文集,没有会议论文集的不计)
(二)协办一次国际学术会议计2分,国内学术会议计1分。
(三)由我校2个及以上学科共同举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会议计分由学科自行分割。
(四)主办(承办)和协办会议的学科,要在主办(承办)或协办会议结束后的20天以内,提供相关会议材料一套报研究生处备案,过期不备案的在考评中不予考虑。
七、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工作业绩分值计算
在一个考核期内,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在履行和完成其职责的前提下,学科带头人完成下列指标第1条,同时完成下列指标第2条、第3条和第4条中的任意1条,计4分。学术带头人在一个考核期内完成下列指标中任意1条,计1.5分。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工作业绩指标有:
(一)刊物论文被EI、SCI、SSCI、新华文摘等检索收录不少于3篇。
(二)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发展研究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不限名次,有证书);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发展研究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及上1项(限排名前2);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限排名前2名)。
(三)以第1申请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1项;或以第2或第3申请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1项;或承担的国家级(863、973、重大专项、支撑计划等)科研项目经费到账80万元及以上。
(四)主持(第1名)科研项目3项,且通过省部级鉴定,达国内领先水平,完成科研经费不少于150万元(理学和管理学类减半,经济学和文科类要求五分之一)。
八、其它
(一)在学科考核中,要求论文、著作、科研经费、获奖成果、科技成果鉴定、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等必须与所属学科和研究方向相一致,对与学科和研究方向没有相关性的成果不作统计也不计分。
(二)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及外聘人员的成果一律不计分。新调入且属学科点成员的只计调入后成果。
(三)科研经费进行分割时,分割对象必须有独立的经费使用本或属于项目申报书中的申报成员,否则分割无效。
(四)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点多人参加获得的的成果(如获奖、著作等),只能在该校级重点学科内计一次最高分。
(五)考评期间各学科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及时提交材料。考评材料上交截至日期之后,不允许学科点对上报材料再作补充和修改。延期提交材料的学科点将取消其评优资格,责任由学科点自负。
(六)坚决杜绝考评材料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有造假行为,将取消学科点评优资格,并对学科带头人提出公开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