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陶冶教职工情操,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体育氛围,规范协会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50号令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民政部门申报登记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校内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自愿组成,由校工会批准、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校内各协会须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严禁开展宗教活动和非法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对各协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活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章 协会的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校内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必须是本校工会会员;

(二)有规范的章程;

(三)有协会名称,建立符合开展活动要求的组织机构;

(四)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

(五)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定期开展活动,按时提供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的名称、宗旨和性质;

(二)协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三)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四)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协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设立协会的申请报告;

(二)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基本情况;

(三)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协会自批准之日起成立,在章程范围内正式开展活动。未经校工会审批成立的协会不得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协会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协会的成员

第九条 协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校工会会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协会负责人由协会正式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身心健康;

(三)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特长和较强的影响力;

(四)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活动能力。

第十一条 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建议权;

(三)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任务;

(四)参加协会活动,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对协会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章 协会的经费

第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成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协会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校工会每年根据协会工作开展情况和承办大型活动酌情拨付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管理:

(一)协会的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二)所有经费收支要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的监督。

(三)校工会每年对协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协会给予一定活动经费支持,对不按章程规定开展工作的协会不给予经费支持。

(四)根据校工会工作安排,要求协会承办或参与的校级大型活动,校工会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五)经校工会同意,协会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大型活动,校工会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章 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审批成立的校内教职工协会由校工会监督管理,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校工会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接受协会申报登记,对申请协会进行审批并备案;

(二)对协会实施年度检查、审核和考评;

(三)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行为予以纠正;

(四)为协会开展的大型活动提供支持;

(五)负责学校协会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应及时向校工会上报活动信息,每年年终须向校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年度工作计划,校工会将依据各协会上报活动信息和年度协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协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协会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校工会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一)超出章程的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未经报备批准,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协会”名义参加校外活动的;

(四)从事非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经费管理混乱的;

(六)全年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七)不按本规定执行,长期管理混乱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