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工户籍入户
(一) 新进人员(大学毕业生分配)
1.人事处接收证明;
2.本人户籍迁移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照片两张(近期彩色1寸照片)
4.就业报到证原件;
5.携带以上证件材料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二)复转军人
1.人事处接收证明;
2.复转办入户通知;
3.预备役证明;
4.入伍地派出所注销户籍证明;
5.近期彩色1寸照片两张;
6.携带以上证件材料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
(三)外单位调入
1.人事处接收证明;
2.调函;
3.户口迁移证;
4.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彩色1寸照片2张。
二、学生户籍迁入(出)手续
(一)新生入校户口迁移办理
1.按照我省大学生户籍政策,新生入学,本省考生不迁移户籍;外省考生自愿迁移户籍。
2.迁移户籍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3.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与户籍迁移证上姓名必须一致、迁移地址必须清楚有效,且不得有任何涂改、污损,否则无法落户。
(二)毕业离校户口迁移办理
1.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户籍按照规定可以在学校保留两年,两年期满毕业生不办理迁出手续的,将本人户籍迁往原籍;
2.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报到证》原件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籍迁出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也可以将户籍迁往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需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户籍迁回原籍申请);
4.毕业生如考取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5.户籍办理应由本人直接到校办理,确不能到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代办人需持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人报到证、身份证原件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
6.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户口迁移证中的派遣地址必须和报到证中的派遣地址完全一致。因此,报到证中所载的地址必须是能够将户口入户的地址。
(三)退学
学生退学,须持学生处出具的《退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退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