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通信网络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和教职工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通信网络是指我校的计算机网络(含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电话通信网络(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广播电视网络(有线广播及电视、教学用无线电台、卫星落地节目等),校园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的总称。
第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是校园通信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机构,负责校园通信网络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技术维护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未经信息化办公室批准,任何校内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及网络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六)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或合同)的商家的通信广告信息;
(七)在校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八)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第五条 涉及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由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讨论之后提出初步方案,报请学校批准;需要招标的项目,讨论之后提出招标方案(载明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华水政〔2017〕188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华水政〔2017〕189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招标。凡涉及通信服务的合同,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水政〔2016〕141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华水政〔2016〕222号),统一对外签订和管理。
第六条 校内新建用房时,应当统筹兼顾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需要。
第二章校内通信缆沟管理
第七条 禁止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管道)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学校及信息化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
第八条 校园内所有通信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信息化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信息化办公室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进行校内通信线路施工前,须事先通报信息化办公室,并将相关的设计、施工方案交由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审核,由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施工期间,必须完全按照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操作。凡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办公室将拒绝验收和交接,不承担任何维护维修责任,且保留进一步行动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负责施工的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条校内通信管道设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校内通信井、通信管道须尽可能做出明确标识。校内涉及通信设施的其它工程,施工方须在施工前通知信息化办公室,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相应责任书后方可开工。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管道破坏、损毁,通信线缆断裂,由信息化办公室代表校方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校园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对校外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均采取有偿租用方式。所有权不属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的设备(如自动存取款机、POS终端等), 需要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进行通信的,也应征得信息化办公室同意,并遵照本办法第5条之程序,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向学校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三章校内移动通信基站与有线电话管理
第十二条 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十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我校基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校园移动通信的标准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由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与运营商进行协商,经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允许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可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
第十五条 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六条 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校内有线电话的管理,需接入电话的部门、单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统一与通信服务商联系受理后,方可进行安装。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安装施工、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校园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络接入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校园网络的一切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并执行实名制(包括后台实名制、前台实名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利用校园网络开展网络开放式服务(WEB服务、BBS服务、FTP服务、TELNET服务、EMAIL服务、VOD点播、电子商务服务等ICP业务)必须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送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对于报备同意的开放式服务,信息化办公室出于网络安全需要,将要求其提供相关源代码,以保证其服务的可监控,并满足服务架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ncwu.edu.cn”域名后缀,由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管理分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近似名称或盗用域名指向。否则信息化办公室有权责令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校园网的安全、畅通和高效,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法规要求,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架设任何路由器、代理网关、NAT转换器等设施。对于私自架设上述设施者,信息化办公室有权终止其网络服务,因私自架设所产生的损失全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校内有线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有线电视系统包括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区内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传输线路和用户终端,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校园有线电视系统的线缆及相关设备,不得私自并接、随意更换或移动室内用户盒及其前端的分配电缆和器件。因擅自施工造成有线电视线路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校园有线广播站,归口党委宣传部、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其技术保障。教学用无线电台,由使用部门、院系负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涉及通信网络建设方面相关事宜而在本办法中未作相应规定的,应参照本办法中近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信息化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