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电话业务的管理,本着方便工作,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电话是指我校办公电话(包括无线固定电话)。
第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管理校园内所有固定电话接入业务相关的线路、通信管道、弱电机房等设施。
第四条 未经信息化办公室许可,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固定电话;
(二)在校内布设固定电话通信线路;
(三)出借、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固定电话设施建设;
(四)与通信运营商订立相关协议;
(五)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的固定电话运营商广告信息;
(六)在校内进行与固定电话管理相冲突的各种商业行为。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实施第四条所述行为的,信息化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上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因相应行为给学校等各方造成损失的,所有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校园内所有固定电话线路原则上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信息化办公室同意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信息化办公室应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二章 固定电话业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如有需要增加、迁移、变更校内办公用固定电话的部门和单位,须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待信息化办公室与相关通信运营商联系、受理后,方可进行安装、迁移、变更。
第八条 因固定电话用户欠费产生的通信损失与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未经信息化办公室许可私自接入的固定电话业务,信息化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拆除。
第三章 固定电话的维修
第十条 固定电话故障用户应首先按照固定电话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向信息化办公室进行报修。
第十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需积极参与协调,并协助相应运营商尽快排除用户故障,当因某些因素无法维修时,信息化办公室需协调运营商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解决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相关条款由信息化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