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信息化办公室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办公室工作制度,使集体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和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制度。重要问题在决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磋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三条会议对重大事项应议而有决,并按照分工范围明确责任,抓紧落实。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相应会议进行复议,由会议主持人征得多数与会同志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需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四条 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除经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要严肃保密纪律。
第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议事时,凡涉及领导个人事项、个人及其亲属的岗位调整、职务职称晋升等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根据上级重要决策指示需研究贯彻意见的问题;
(三)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等问题;
(五)单位组织、参与的所有招标、采购、建设等项目,金额较大(1000元以上收支)的财、物问题;
(六)本单位重要或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本单位领导集体认为应纳入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 凡上级文件已有指示,且执行的方法已十分明确的问题不列入重大问题,可由分管领导直接组织实施。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本单位集体决策会议为部门例会,部门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经班子成员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部门例会成员为全体班子成员、全体副科级以上干部、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等。根据需要可扩大范围列席参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主任请假。
第十条 部门例会会议议题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出,也可以由班子成员提出,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均应经分管领导和科室做好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有关科室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会前发给与会人员审阅、思考和协商。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部门例会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部门例会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主任应作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部门例会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主任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主任与分管副主任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部门例会通报。
第十四条 部门例会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部门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任或部门例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综合科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部门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由责任人在下一周部门例会上汇报进度及结果;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部门例会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泄露信息的个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综合科负责部门例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