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 00:00     浏览:次    发布人:;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的作用,规范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切实提 高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 教学点等系统的用户。

第三条 系统数据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审核、定 期更新”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管理包括:数据填报、数据审核、 数据上报、数据更新和数据统计查看分析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科技司是系统的主管单位,统筹负责系统的 建设、管理与应用,指导和督促各级用户做好系统应用和数据管 理工作。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和中央电教馆是系统的运维单 位,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基础软硬件、系统的技术运维 及安全保障,中央电教馆负责应用服务支撑和相关安全保障。

第六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系统应用与数据管理,确定专人作为本级视察员、审核员和管理员,确定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指导和督促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做好 系统应用与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确定专人作为本校视察员、审核员和管理 员,其他学校要确定专人作为管理员,负责按时完成本校数据的 填报与更新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视察员由分管 教育信息化的领导担任,审核员由教育信息化职能处室负责人担 任,管理员由职能处室的相关同志担任。管理员负责本级数据的 填报与更新,下一级单位数据的催报与核查;审核员负责本级及 下一级单位数据的审核与上报;视察员负责视察系统应用和数据 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础信息管理

第九条 系统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的新增、修改和 撤并等更新,严格以教育部“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服务系 统”共享的数据为依据,在系统中自动更新,不支持在系统中进 行人工操作。

第十条 系统中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点信息的新增、修改和 撤并等更新,严格以教育部“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服务系 统”共享的学校机构代码数据为依据,在系统中自动更新,不支 持在系统中进行人工操作。

第十一条  系统中学校隶属关系变更时,由学校变更前和变更后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维护;系统学校管理员可在系统中维护本校信息中“暂停招 生”属性。

第十二条 教育部“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服务系统” 数据共享频率为每季度共享一次。

第四章  账号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视察员、审核员和管理员账号以及其他学校的管理员账号,统一由教育部生成 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账号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逐级发放,部属高校的账号由教育部科技 司组织发放。

第十四条 账号实行专人专号,实名登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用户须在系统中登录账号后填写人员信息。如遇人员 变动,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人员变动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部属高校的视察员、审核员和管理员如有变更,及时报送中央电 教馆备案。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本级 教育信息化相应的数据,并做到有变化即更新,无变化每季度确 认。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本校教育信息化相应的 数据,并做到有变化即更新,无变化每季度确认。

第十七条  系统实行逐级按季度上报,填报数据以系统填报表单为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审核程序对本地区所属上报 数据进行审核,由审核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上一级教育行政 部门。

第十八条 数据审核上报时间: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 首月 1 日至5 日审核上报上季度数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首月 6 日至 10 日审核上报上季度数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每季度首月 11 日至 15 日审核上报上季度数据。如未在规 定上报时间内上报数据,系统将按上报截至时间的现有数据自动 上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审核上报数据后, 将无法再对数据进行修 改。 如需修改,需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撤报申请,经审核 同意后,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退回后,方可再对数据 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单位上报的数据 有异议时,经沟通确认后,可由系统退回下一级单位,限时进行 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六章  支持服务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 系统的各级技术支持单位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 做 好 系 统 应 用 和 数 据 管 理 工 作 。 教 育 部 技 术 支 持 电 话 为 010-66090906。

第二十二条  系统的各级用户应高度重视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  加强账号与密码的管理,建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数据填报、审核、上报、更新等工作,做到合规、可追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技司附则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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