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翻译硕士招生复试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8年03月30日

外国语学院翻译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教育部学位委员会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翻译硕士招生复试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复试组织

  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录取名单的审定、复试基本要求和复试办法的制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的全程监督检查。按照学校规定,学院分党委负责外国语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院成立复试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学校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的复试录取时间内,组织完成下列复试录取工作:

  (一)确定参加复试人员的名单;

  (二)确定复试报到、笔试、面试、体检等的时间和地点;

  (三)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

  (四)组织笔试和面试,确定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

  (五)将录取结果在24小时内通知考生。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笔试和阅卷,并在笔试开考前一天将笔试时间和地点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巡视检查。考生的笔试试卷统一报研究生院招生科存档。

  面试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面试音像资料在学院复试工作结束后提交学校研究生院存档。

  

  第三章  复试资格审查

  第八条  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查由MTI教育中心负责,并备学校研究生院抽查和复核。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考生身份。审查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与本人相貌以及初试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二)考生学历。审查考生毕业证、学位证、学生证原件,留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无此证明者不得参加复试。

  (三)健康状况。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生的试卷审查,并备学校研究生院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第四章  复试内容

  第十条  复试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能力、综合素质、外语听说能力以及思想政治品德等。

  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利用所学知识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对本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考核包括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包括社团活动)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等;人文素养、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  

  

  第五章  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复试成绩按标准分计(满分100分),由笔试和面试构成,其中:笔试50%,面试50%。

  第十二条  笔试测试考生英语专业素质和能力,考试时间3小时。

  对同等学力(本科结业生、高职高专毕业满2年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跨专业报考的考生(需加试的考生名单由招生学院负责确定并通知考生),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要求加试2门。加试试题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合格。加试科目的成绩作为录取资格参考,不计入总成绩。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外语交流能力、专业知识结构、综合能力和思想政治品德、心理健康等。面试总分100分。每个考生的口语测试时间为15分钟。试题结构为二部分:A、自我介绍;B、专业面试,主要对考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构成,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总成绩/2)×40%。

  第十五条  如在复试中发现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问题,或者初试和复试成绩差异较大的,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并及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六章  复试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提供与报考材料学历不符、年限不符等虚假信息的;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复试中的笔试单科成绩低于卷面总成绩的50%的,面试成绩低于面试满分60%的;

  (四)加试科目的成绩不合格的;

  (五)在初试、复试中有作弊行为或者作弊事实的;

  (六)体检不合格的。

  

  第七章  复试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要求,在校园网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招生录取信息。

  第十八条  监督和复议过程依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分党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复试过程实行巡视制度,协同学院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试现场巡视和现场监察。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考生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由学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1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