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班级心理委员的通知
华水团联[2009]7号
各学院党总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精神,结合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实际,决定在我校各班设立心理委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班级心理委员的基本条件
对心理健康教育有浓厚的兴趣并热心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状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1.关注本班同学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心理问题;
2.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院心理工作小组做好心理健康宣传工作;
3.组织同学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4.及时向辅导员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定期与不定期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院心理工作小组反映班级学生心理动态;
5.向《心岛》提供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稿件;
6.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朋辈心理辅导;
7.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辅导员对有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跟踪和监控工作。
三、推荐与组织形式
班级心理委员每班设1名,列为班级两委干部系列,享受班级两委干部待遇。各班级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和辅导员推荐相结合的形式,选出本班心理委员。各学院选在班级心理委员中选出一位同学为本学院班级心理委员负责人,负责本学院心理委员的召集和信息的传递等工作。请各学院于5月18日前将班级心理委员名单、负责人名单及其联系电话报校团委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四、班级心理委员的培训事宜
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接受系统的相关培训。各学院要充分认识班级心理委员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委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督促他们完成培训的相关任务。学校将定期举办班级心理委员培训班,各班级心理委员要按时参加培训,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由辅导员同意并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批准。培训将实行考勤制度,对保质保量完成培训规定学时的班级心理委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五、其他事项
1.今后,搬回花园校区的各班级心理委员继续保留,有关要求按此通知执行。
2.班级心理委员的调整由各学院决定,但应报校团委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并根据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学习。
3.班级心理委员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党委学生工作部 校 团 委
20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