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分团委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华水团字[2009] 17号
各学院分团委: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分团委量化考核办法(试行)》于2006年11月颁布实施,现据三年来试行情况,予以修订。经校团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其修订稿,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共青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分团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团组织活力,切实发挥学院分团委的作用,逐步达到“支部建设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阵地建设好”的标准,形成良好的基层工作秩序,推进团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推进我校共青团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团章》有关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分团委工作职责》为依据,综合考查各分团委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具体包括:思想教育与宣传、组织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学生组织工作、作风建设、特色与创新工作等八项考核指标。
第三条 各项考核指标分别包含若干个观测点,各个观测点根据重要性分为A、B、C三类。A类观测点权重为2,B类观测点权重为1.5,C类观测点权重为1。单个观测点考核满分为20分。
依据各项考核指标所包含观测点指标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所得分数的高低对各分团委的八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序,单项考核指标排名第一记150分,第二名130分,之后依次减记10分。八项考核指标得分相加为分团委工作考核得分。
观测点指标具体构成及考核记分办法,见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分团委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第四条 对分团委工作的考核由校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校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党委分管副书记、校团委负责人、校党委学工部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分管副书记组成,校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团委人员组成。
第五条 对分团委工作的考核包括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分别安排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进行。
第六条 每年六月,校团委下发开展分团委工作中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分团委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自评,认真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分团委工作自查统计表》,按时提交校团委。
校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各分团委提交的自查统计表,走访各学院分团委,采取查看资料、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考核各分团委工作,然后给出考核成绩。
第七条 每年十二月,校团委下发开展分团委工作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分团委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自评,认真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分团委工作自查统计表》,并撰写工作总结报告,按时提交校团委。
校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各分团委提交的自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告,走访各学院分团委,采取查看资料、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形式,重点考核思想教育与宣传、组织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学生组织工作、作风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然后给出考核成绩。
校团委组织召开共青团特色与创新工作汇报会,各分团委重点对特色与创新工作方面的工作向校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然后由校考核领导小组结合汇报情况进行投票评分。
校团委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排序,授予年终考核第一名的分团委“红旗团委标兵”称号,授予年终考核第二名到第四名的分团委“红旗团委”称号。
第八条 年终考核排名在前六名的分团委的书记(副书记)和考核排名在前十名的分团委所属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可以参加评选“校十佳团干部”。
第九条 校团委根据年终考核排名确定各学院分团委干部参加评选校级优秀团干部的名额比例,并依据排名调整院级学生干部参加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比例。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学院的分团委干部不得参加本年度校级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条 考核排名第一名的学院,其分团委所属学生干部有资格在学生干部测评中获得优秀;排名第二到第四名的学院,其分团委所属学生干部中的80%有资格在学生干部测评中获得优秀;排名第五到第八名的学院,其分团委所属学生干部中的60%有资格在学生干部测评中获得优秀;排名第九以后,除排名最后的学院,其分团委所属学生干部中的40%有资格在学生干部测评中获得优秀,40%有资格在学生干部测评中获得良好,但其主要学生干部不能获得优秀;排名最后的学院,其分团委所属学生干部中的20%有资格在学生干部测评中获得优秀,40%有资格在学生干部测评中获得良好,但其主要学生干部不能获得优秀或良好。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分团委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试行)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