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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外人士的培养选拔安排和使用工作的方针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05)

  (1)认真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坚持人选进步性与代表性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党外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占有适当比例,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党外干部。党外人士在各级政协中要占有较大比例,其中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政协副主席占多数。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中要有适当比例的党外人士,政协机关应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

  (2)积极做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

  培养选拔党外干部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参照执行《党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要充分考虑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需要,考虑党外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地方县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党外干部; 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党外干部;重点做好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中配备党外干部工作,带动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中配备党外干部工作;高等院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配备党外干部,注意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配备党外干部。特别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正职。

  (3)搞好合作共事,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的作用。

  在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中,要坚持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党外人士的意见和权益,保证他们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根据党外干部的专长,合理分工,扬长避短,力求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积极支持党外干部的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党员领导干部要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经常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平等相待,坦诚相见,深交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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