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20〕103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第九届校学位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27 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及河南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各专业学位点均须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及考核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硕士学位课程考核按照培养计划进行。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在导师指导下,申请人独立完成。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当有新见解,能够接触学科前沿,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者较好的应用前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践或者有明确具体的实践背景和较高的应用价值。
(三)论文的研究工作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当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有1篇论文(本人排名第一或导
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在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学校研究生学术论坛优秀论文集上发表;或者为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的主要参加人员(须提供证书)。
(二)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科研成果方面,学校不做统一要求。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科研成果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申请硕士学位实行下列程序:
(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及学位论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同意送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送审。
(三)论文评阅合格后,研究生正式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导师审查同意后,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书等一并报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五)论文答辩完成后,研究生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者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者重新答辩仍不
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及学位论文,修满基本学制,但科研成果未达到学校要求者,可先申请毕业答辩,答辩程序与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相同,通过答辩,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学制期限内科研成果达到学校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评定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申请硕士学位应当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硕士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三)研究生院审核并确认材料合格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进行审查评议,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不得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审定。对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论文,可对硕士学位申请者分别做出在一年内(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者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课程及考核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学位课程考核按照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在导师的指导下,申请人独立完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实际应用价值,体现创新性、科学性和学术性。
(三)博士学位论文应当体现出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四)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利工程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博士研究生须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1篇被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和1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2)发表2篇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
(3)发表1篇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和3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期刊不含专刊。
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申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与科技成果奖励。
博士生获国家科技奖(有效排名),或者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其排名前两名、我校排名前两名者,相当于1篇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凡以第一发明人(包括导师署名第一、博士生署名第二)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者,或我校排名前三名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且个人排名前五名者,或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且个人排名前三名者,相当于完成上述学术论文条件中的第(二)条规定的1篇EI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类别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可。
(二)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1篇被SCI收录的期刊论文;。
(2)发表2篇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
(3)发表1篇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和2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岩土工程学报、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岩土力学、工程地质学报、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灾害学、工程勘察、自然灾害学报、山地学报、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防灾减灾工程学报、勘察科学技术、中国环境科学、环境科学学报、环境科学研究、环境化学、地球化学、环境污染与防治、环境科学与技术、地质学报、地质科学、岩石矿物学杂志、地质科
技情报、地球化学、第四纪研究、地学前缘、地球科学进展、地质通报、现代地质、高校地质学报、地球学报、地质论评、交通运输工程学报、现代隧道技术、中外公路、测绘学报、测绘通报、测绘科学技术学报、测绘科学、大地测量与地球动力学、地理学报、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地球信息科学学报、地理科学、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地球物理学报、地球物理学进展、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工程地球物理学报。在其它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必须得到本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期刊不含专刊。
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积极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技成果,包括申请发明专利、出版学术著作、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博士生获国家科技成果奖(有效排名),且我校排名前五名者,或者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其排名前两名、我校排名前两名者,相当于发表1篇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博士生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者,可认定为完成上述学术论文要求中的第(1)条规定的1篇EI收录的学术论文:
(1)以第一发明人(包括导师署名第一、博士生署名第二)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
(2)在学科认定的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包括导师署名第一、博士生署名第二);
(3)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且其排名前五名、我校排名前四名;
(4)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且其排名前四名、我校排名
前三名。科技成果奖励类别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认可。
(三)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须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在1~2级发表1篇论文并且论文积分必须在6分(含6分)以上者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授予博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的标准如表一所列。
表一 学科认定的国内学术期刊目录
级别 |
刊物或论文类型 |
得分标准 |
1 |
管理科学学报、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社会科学、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被学科认定的SCI、SSCI检索的国内外期刊论文 |
4分 |
2 |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学报、管理工程学报、管理评论、控制与决策、运筹学学报、预测、中国管理科学、数理统计与管理、系统管理学报、会计研究、科学学研究、科研管理、研究与发展管理、情报学报、南开管理评论、金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经济学动态、中国工业经济、农业经济问题、统计研究、被学科认定的EI全文检索的国内外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 |
3分 |
3 |
CSSCI检索的刊物论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
1分 |
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以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若两类核心期刊均
收录,只计算一种,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及学位论文,修满基本学制,但科研成果未达到学校要求者,可申请毕业答辩,答辩程序与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相同,通过答辩,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全日制博士生学制期限6年内、非全日制博士生学制期限7年内科研成果达到学校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评定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成果、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听取答辩委员会(含预答辩小组)的汇报,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申请博士学位须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
文论文摘要,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对不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学院暂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待申请人满足要求后,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方可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四)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已经答辩委员通过的论文,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博士学位申请者做出在两年内(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第四章其 他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后,应当将授予学位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布。对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将决议送达本人。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经三个月公示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应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日期。
第二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应予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做出撤消所授学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华水政〔2016〕2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20年7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