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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课程思政案例

作者:王华杰发布时间:2022-04-25

一、课程教学目标

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通过了解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爱上民法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增强学生对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的理解。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在保持民法人的理性与严谨的基础上,客观公允地学习、理解与解释民法典。

以民法方法论学习为中心,以民法规则为对象,以民法思维为主题,以依法解决纠纷为目的,培育对现代法治具有高度认同感的法律人才。

(一)技术层面:指导学生掌握民法规则,运用民法解决社会民事纠纷。

(二)方法层面:指导学生构建完整民法体系,培育民法独特的学科思维。

(三)理念层面:指导学生传播民法理念,弘扬权利精神,促进道德传播,引领社会风尚。

二、思政育人目标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挖掘提炼民法学知识体系中蕴含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积极探索民法学课程建设的方法和路径,为促进新时代民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一)坚定四个自信,树立为党为民的人生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思想价值观念,努力学习和践行新思想新理论。

(三)坚定法治信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严谨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

三、课程思政典型教学案例设计

案例一:讲述人格编相关规定,增强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和新时代法律精神的理解

案例引入:近年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经形成灰黑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多种犯罪的源头。此类案件受害群体广泛,个体维权困难,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

2021年1月8日,《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在该案中,被告孙某于2019年2月至9月,先后多次将从网络获取的4.5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获利3.4万元。

提起诉讼的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也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本案中,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孙某在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按照其获利赔偿损失3.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孙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适用民法典审理该案更能体现法律对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案件也不存在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据此,下城区检察院以民法典相关条款为依据诉请判令孙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学内容与思政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人民权利的发展思想,它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不仅仅是一部权利保障书,更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教科书。民法典创新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体现了夫妻恩爱、婚姻和睦、忠诚守信、敬老爱幼、和谐友善的传统法律精神和价值理念,既确立了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的法律规定,又发展和扩充了具体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详细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等保护规则,完美凸显了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意义。

育人目标: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主题,结合民法典的编纂历程,运用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通过解析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让学生了解非法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是民法典严厉禁止的行为,让学生领略民法典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激发学生自觉承担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发扬民族精神的历史重任;通过解读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让学生感受民法典与众不同的时代气息,加强学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提高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培养学生的时代法治精神,自觉担当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使命。


案例二:讲述合同编立法原则,增强学生平等意识、诚信意识与责任意识

案例引入:2005年12月31日,朝阳县台子镇六家子村委会将西洼(东邻于占有、西邻岳中山、南邻水渠、北邻道)、沟门(东邻于占林、西邻岳中山、南邻道、北邻山)、东梁(东邻沟、西邻山、南邻沟、北邻道)三块土地发包给于占海等6人,承包期限为1994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承包地面积14.04亩。2003年11月25日,原告将四间房屋、院落、树木及所有的土地以5000元的价格出让给被告于占有。2019年5月8日,朝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颁发(2016)朝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4370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解除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房屋、院落及树木,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承包费、土地直补和粮食直补款15000元,之后原告再返还土地买卖协议上的5000元。

朝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综合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本案应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占有签订《协议书》的事实,有《协议书》印证,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原告与被告于占有签订的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亦接收了5000元,且朝阳县人民政府已经为被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双方未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教学内容与思政要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借助于合同编的适当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需要合同编的推动和保障。这就需要在开展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使学生认识并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具备诚信意识和契约意识,通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坚守诚实守信、按约行事的品质来实现合同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人无诚信不利,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稳,因此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诚信环境是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保障,这些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价值理念密切相关。通过合同编的学习能够进一步增强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把握。

育人目标:通过对合同概念、特征的讲述,使学生深入认识到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而达成的协议,使学生树立平等意识、法律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增强学生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统一观念,并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其认知。通过讲述民法典合同编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合同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做到注意、协助、通知、保密,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学生了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相关合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更好地担当起自己的责任。通过讲述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使学生理解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增强学生的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识。讲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规则、抗辩权、与保全措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主体履行合同必须遵守相应的原则和规则,不能做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与采取保全措施。使学生掌握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交易规则,诚实经营、守法经营,树立规则意识。


案例三:讲述侵权责任,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

案例引入: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段某某去世后,其家人当天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段某某的死亡并非刑事案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此不能接受。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教学内容与思政要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行了增补完善。其所规制的内容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高空抛、坠物问题,并且以多层次、多维度的立法保障合法权益,以期达到良好社会效果,促使公民践行“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构建美好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育人目标:“电梯劝吸案”体现了公平责任中“公平”的回归;免责事由的进一步扩充体现了对私力救济途径的肯认,对权利保护的尊崇,与核心价值观所凝聚的价值观念高度契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文明发展理念。通过典型案例讲解,让学生寓教于乐,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感受和进一步理解“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潜移默化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课程思政实施成效及学生反馈

本课程考核评价体现专业知识评价与思想育人评价并重的课程思政考核要求。考核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课堂发表、课堂讨论等情况进行评价,考察学生上课的态度和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另一方面考察学生对民法学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并结合法学专业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通过构建“案例、法条、理念”三位一体的民法学习体系,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生中入耳入心,引导学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1)引案例,在教学形式上求突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本课程教学,学生不仅可以掌握《民法典》法条的内容,更可以了解立法背后的故事,加深对民法学这门课程的理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等相关案例的引入分析与讲解,不仅有效地激发了学生的主动学习,提高自主学习和解决实际案例问题的能力。

(2)讲法条,在实践衔接上下功夫,提升学生应用能力。本课程通过典型案例引入后的法条分析,加深了学生对民法学的了解和对《民法典》的直观理解,尤其是通过典型案例对法条核心理念的深度挖掘,将民族内核融入课程之中,更加深了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3)授理念,在传承精神上做文章,培植学生家国情怀。民法源于市民生活,在部门法发展史上较为悠久,民法学原理富含人文、人本思想,充溢思政元素。在民法学教学时,充分挖掘其所蕴含的思政元素,寓思政教学于民法学教学之中,通过哲理、伦理的讲解,讲清楚民法学原理背后的故事,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学原理,培养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民事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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