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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程思政案例

作者:万钧发布时间:2022-03-29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思政案例

  一、课程教学目标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操作性。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使学生熟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了解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使学生熟悉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了解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为毕业后从事司法实际工作打好基础。

(三)课程思政目标:通过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制度及民事诉讼规范的学习,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法治观念,使学生认识司法制度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汲取中国传统优秀诉讼文化,增强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法治自信,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理解,认同国家司法制度、认同法治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贡献。


二、 思政育人目标

1.培养学生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形成法治思维;

2. 熟知中华优秀传统诉讼文化,增强文化自信;

3.利用民事诉讼维护社会公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培养法律伦理,培养学生树立法律职业道德。


三、 课程思政典型教学案例设计

案例一:知识点:民事公益诉讼

思政目标: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案例引入

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分别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亵渎性文字。在该店购买了上述贴画后,认为该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其爱国情感,遂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西湖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该情况,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互联网民事公益民事诉讼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来源:瞿某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192民初****9763号)

2. 教学内容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纠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人民检察院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能够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时候,要把握两个特征: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思考讨论

设置思考题帮助学生巩固和温习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要点。以“对涉及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中,如何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人民检察院如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为题开展课堂讨论。

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调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被告甲作为我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销售贴画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甲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通过教学,引导学生崇尚、铭记英雄烈士,学习英雄烈士的奉献精神,更要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这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无论是通过淘宝等销售平台,还是通过微博、微信群等社交软件,对英雄烈士发布毁谤言论,都触碰了法律底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要时刻感恩、感谢那些为我们国家、社会作出贡献的人。


案例二:知识点:法院调解制度

思政目标:通过“法院调解制度”理解中国传统优秀诉讼文化,确立“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1.课程引入

介绍央视和爱奇艺同步播出的纪录片《中国司法》第二季,向学生介绍我国司法机关的改革过程以及取得的辉煌业绩,解释被称为“东方经验”的我国司法调解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如何被西方国家学习借鉴。纪录片《中国司法》第二季通过一些典型的法律事例,挖掘中国司法制度的本土资源和民族性,比如调解制度的久远传承与现代发展。解释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案件结案的一种方式,该制度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

2.教学内容

1)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法院调解的主持者是法院的审判人员;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的效力不同。

2)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思考讨论

设置思考题帮助学生巩固和温习法院调解制度的要点。以“马锡五审判方式”“法院调解的优势”“法院调解的方法”“法院调解的效果”“法院调解和法院判决的差异”等为题开展课堂讨论。

该纪录片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主要从纵向描绘我国司法制度,展现我国传统司法的优势和现代司法和发展,展现当代中国司法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要挖掘本土优秀的制度,让其发挥作用。调解制度就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诉讼制度。自古至今,和为贵的中国文化血液深深渗透在中国司法之中,各个时期都重视。中国司法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根本变化发生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其根本宗旨是司法为民。我国的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英国曾经派出司法改革小组来我国学习我国的调解制度。我们要有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我国的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时代特征、教育环境、相关政策等情况,让法院调解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


案例三:知识点:非诉讼解决机制之和解

思政目标:通过“和解制度”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

1.案例引入

曹某假冒俄罗斯某公司注册的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产品,并抢注对应的音译商标,商标权利人俄罗斯某公司并未发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后,依法对曹某进行了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国际商标注册登记,在我国境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同等保护,认定曹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毁假冒产品。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曹某与俄罗斯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将抢注的音译商标等权利让渡给俄罗斯某公司。 

(案例来源: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教学内容

1)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诉讼、非诉讼两种基本机制

2)非诉讼解决机制:也称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制度体系。

3.思考讨论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修身处世之根本、企业发展之基石,也是国与国交往应遵循的准则。本案中,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查处商业不诚信行为,弘扬了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价值导向。多机关主动作为、对于外国商标予以同等保护,并促成和解,一揽子解决问题,受到了外国公司的高度赞誉,彰显了大国诚信,既体现了我省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力度,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实践。


案例四:知识点:公正价值

思政目标:通过《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理解民事诉讼公正价值所内在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

1. 课程引入

为规范、引导法官业外行为,督促法官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避免因不正当的或看似不正当的言行而与法官职务和身份发生冲突,从而给司法形象、法官个人和家庭带来损害,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印了《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力争为法官的业外活动提供实用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法官的业外行为,通常也叫做八小时外行为,一般是指法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所从事的与履行司法职务无关的一切社会活动和个人行为。之所以要制定《指引》,对法官的业外行为进行引领和疏导,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法官业外行为不当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发生了不少因为法官业外行为不当而损害司法公信的事件。比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湖北高院刑三庭庭长开房事件、云南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殴打保安事件等等。我省法院也有类似实例,如2009年金华婺城法院发生了所谓“艳照门”郭坚事件等。这些事件一经网络曝光,便立即升温,持续发酵,舆论一片哗然,网民口诛笔伐,声讨法官、乃至质疑法院之声不绝于耳,使法官形象、司法形象大为蒙羞。应该说,法官与其他普通民众一样,同样有着进行业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但为什么法官的业外行为却能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心呢?

2. 教学内容

1)公正价值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2)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平等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

3)实体公正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第一,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即事实认定要符合客观真相。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对争执事实的再现必须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来完成。第二,正确地适用法律。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求限制法官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要让法官严格服从法律,按照合理、公正的法律规则行事。第三,裁判结果符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即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谁是权利的享有者,谁是义务的承担者,符合事实本身。

3.思考讨论

在现代法治社会,社会公众普遍对法官的德行操守、言行举止抱有比普通民众甚或普通公职人员相对更高的期许。特别是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将更为凸显,也更加重要;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职业操守、职业形象、司法公信都寄予了更高的期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法官在履职过程中,身披法袍,手拿法槌,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是国家司法权的实施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即使脱下法袍,还归一个普通人,在八小时之外的业外活动中,也仍然应是社会伦理的坚守者,和公序良俗的示范者。可见,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朴素要求不仅体现在法官是否严格履行其司法职责方面,也同样体现在法官是否能够自觉约束其业外活动,维护自身和司法形象方面。

诸多事实已经表明,法官形象的塑造不仅体现在业内活动之中,也彰显在业外活动之中,业内和业外是不可分割的,是相辅相成的,法官业外活动中的不良表现也会当然、直接影响法官形象、冲击司法公信。人们有理由怀疑,一个经常出入高档豪华娱乐场所、与涉案律师或当事人称兄道弟的法官,他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可以说,无论业内业外,社会公众都绝不允许法官发生足以降低其自身评价和司法形象的负面言行,更不会姑息。

由此可见,法官在业外之一言一行,不仅关乎其个人形象,更与整个司法公信力乃至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息息相关。因而,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发生影响司法信誉的行为,使可能出现的与司法职务和身份的冲突减至最低限度。


案例五:知识点:审判中的特殊情形之撤诉

思政目标:通过“撤诉”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1.案例引入

小李系某小区业主,20216月底,物业公司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小李认为存在隐私风险,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日常生活极度受到影响。小李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法院审理过程中对物业公司进行了释法析理,指出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双方握手言和,小李也当场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教学内容

1)撤诉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撤诉可分为当事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

2)撤诉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终结、视为原告未起诉

3.思考讨论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传承与升华。发展为了人民,科技创新要听民声才能惠民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小区通过人脸识别等智能化手段改进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居民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必须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采集使用。物业管理工作在拥抱新科技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业主权益。只有广察民情、广纳民意,规范技术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才能让老百姓真正享受科技“红利”。本案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四、 课程思政实施成效及学生反馈

1.学校及同行评价:连续3年共6次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为优。

2.学生评教:学生评教均为优良。

3.育人效果达成度:能够有效地将思政元素与专业知识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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