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校党委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水党【2017】22号),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规决策”的原则,认真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基建项目规划、立项、设计、重大变更及签证,20万以下项目招标,重大资金使用,重要制度制定,干部推荐,考核评先,人员招聘等重要事项,提交处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重大举措。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相关制度及基建处内部规章制度审定。
第五条 基建工程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 基本建设规划;
(二) 基建项目立项、可研、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变更和签证事宜的审议;
(三)基建工程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的审议;
(四)甲供材相关事宜的审定;
(五)20万以下小型项目的招标审定;
(六)其他重要的基建管理事项。
第六条 干部人事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建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审议;
(二)干部选拔任用前的推荐、考察;
(三)员工岗位变动调整;
(四)其他干部任用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财务支出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 大额办公用品的采购;
(二) 大额会议、出差、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三) 其他大额支出。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处务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处长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副处长召集并主持。综合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处务会成员包括处长、副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如有必要,涉及议题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提交处务会的事项,相关科室会前应与分管处长做好沟通。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决策意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如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待进一步调研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处务会决议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科室另行提出意见;不予批准。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处务会做出的决议,由分管处长及相关科室负责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处领导班子反馈。落实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延期或做出改动,必须重新召开会议。综合科负责对决议事项进行督导催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