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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量签证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03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投资控制,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现场签证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量签证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产生的一些合同工作内容以外的零星工作量,如合同外的临时用工、临时工作安排等。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产生的零星工程量,如需交由主体承包单位施工,由甲方工地代表和监理单位首先对其合理性进行认定,在明确施工要求,确定计量、计价办法后,经造价管理科初步审核后,报请主管副处长和处长批准后实施。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承包单位擅自施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不得办理工程量签证。

三、由工程技术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需以基建处签发的技术变更单或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单为依据。需要现场测量确定的变更工程量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后上报甲方工地代表,报请主管副处长和处长批准。

四、甲方工地代表负责预算外签证的手续办理和传递工作。工程量签证的签署人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理性负责。

五、已审核同意的签证,由甲方工地代表负责督促承包单位在该项工作施工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量签证手续。

六、需要现场确认的零星工作,施工单位要详细记录工程用工数量、机械数量、使用材料数量等,由甲方工地代表和监理单位现场核准后,填写“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后,报请主管副处长和处长批准。

七、工程量签证应加盖基建处公章,未加盖基建处公章的工程量签证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八、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一式三份,甲方工地代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