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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材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30

       为确保工程质量,使建设工程中所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在选用、进场、验收等环节中均处于有序控制状态,便于监督、检查和管理,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乙方承建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报告甲方,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工程中所有主要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品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三、材料进场时,由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组织进行材料进场验收工作。监理签署材料进场报验单后,方可使用。

      四、如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品牌在市场中无法购到,施工单位应提前提出变更材料品牌的通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如不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材料、设备品牌,施工单位除无条件退货外,并处以一定处罚。

      五、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材料品牌,施工单位应提供三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品牌,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甲供材料验收,由材料科组织验收,执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