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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材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03

为确保工程质量,使建设工程中所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在选用、进场、验收等环节中均处于有序控制状态,便于监督、检查和管理,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中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和合同相关规定。

二、乙方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设备)在进场前须进行检查验收,并在监理方进行备案。材料到场后会同甲方工地代表、监理方、材料供货商等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如合同中约定的品牌在市场中无法采购到,施工单位应提前提出变更材料(设备)品牌的通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采购同等级别、同等材质的其他品牌予以替代。禁止施工单位不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

四、合同中未约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应提供三个及以上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品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比选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