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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基建处基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5

为进一步加强竣工工程结算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竣工工程结算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结算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进行结算:工程项目竣工,经五大主体联合验收并经学校验收领导小组认可,验收整改完毕并提交验收整改报告,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过资料室专业人员审核合格且符合要求。

二、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施工合同(或协议)、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图纸会审纪要、投标预算书(投标报价资料)、竣工图纸、工程变更单、现场经济签证单、工程决算书等资料室认为需要存档的所有竣工资料(以资料室出具的归档凭单为准)。

三、施工单位所报送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先交由监理单位和甲方驻工地代表审核,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就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由总监和造价工程师签章。

四、施工单位所报送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审核后应及时报送基建处造价管理科。造价管理科30天内审查复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原则办理结算,对所缺资料和计算方法有误事项列出清单交监理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30天内纠正误算和提交所缺资料,否则,审定结算时视同对学校的优惠,不得进入工程结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作任何解释或补办手续。

五、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审核工作,造价管理科要加强对监理单位投资控制和结算审核工作的检查、督促。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偏差超出合理范围,除扣罚一定的监理费外,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被拒绝以后参与学校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六、工程变更、相关签证、索赔及反索赔等内容均以文字为准。监理、甲方驻工地代表应注意搜集提供减少工程量部分的签证变更单。结算过程中若存在争议,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无合同约定的协商解决。

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完成后,不按规定及时结算或结算审核和审计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干扰正常基建管理秩序的,甲方将认为审核结果有效,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被拒绝以后参与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

八、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对于竣工资料提交不全或整理不规范、专业人员未出具资料验收合格证明者,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已整改而未经重新验收认可者,也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九、施工单位在报送工程决算时,必须持有基建处资料室出具的归档验收证明,否则造价管理科有权不予办理竣工结算。造价管理科和施工单位在交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时,应认真填写“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和“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回复函”一式两份,并妥善保存。

十、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主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时按照拖延时间长短酌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