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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03

为加大对施工项目管理力度,严格监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书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一致,要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场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需变更须由基建处出具变更同意更换通知单,否则将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违约条款。

二、建设单位工地代表负责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工程师考勤管理。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按有关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每周将监理部上周考勤情况报办公室存档。

三、各项目监理部不得随意更换监理工作人员,当现场监理工作人员与监理合同约定人员专业不一致,又未征得甲方认可的按合同约定处罚。

四、监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施工单位指定材料供应商、分包商、试验检测单位等,否则一经查实,建设单位将勒令责任人限期离岗,并由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建设单位违约金。

五、当现场监理工作人员由于专业不全等因素,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建设单位要求限期调整,监理部必须执行。

六、涉及投资变更、工期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内容,须实行预先申报审批,不得擅自行事。

七、当监理人员(或监理部)有违纪行为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