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依照华水政〔2014〕235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每周5个工作日,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为准。
第三条 上下班严格按照要求作息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超过30分钟上班视为迟到,提前30分钟下班视为早退,未经准假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第四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办公室人员须先到办公室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第六条 请病假办法:请病假,应当提交校医院认可的诊断证明书。病假累计超过2周以上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须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病愈后应当及时返回单位工作并销假。
第七条 请事假办法
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领导审核并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请事假3天以上、2周以下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事假2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科级干部请事假1周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事假1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处级干部请事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根据华水政〔2014〕235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中间包含的节假日、双休日一律计算为请假时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不按照请假办法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岗的;超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所提出的请假理由、提供的证明与事实不符的;拒不接受任务,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经说服教育无效,未按规定时间到工作单位报到的;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旷工时间按实际脱离工作岗位的工作日计算。
第十一条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旷工的处理办法,依照华水政〔2014〕235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办公室全体职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花园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花园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