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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规章制度

花园校区管委会办公室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5-05-09

    第一条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依照华水政〔2014〕235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每周5个工作日,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为准。

第三条 上下班严格按照要求作息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超过30分钟上班视为迟到,提前30分钟下班视为早退,未经准假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第四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办公室人员须先到办公室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第六条 请病假办法:请病假,应当提交校医院认可的诊断证明书。病假累计超过2周以上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须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病愈后应当及时返回单位工作并销假。

第七条 请事假办法

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领导审核并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请事假3天以上、2周以下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事假2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科级干部请事假1周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事假1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处级干部请事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根据华水政〔2014〕235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中间包含的节假日、双休日一律计算为请假时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不按照请假办法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岗的;超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所提出的请假理由、提供的证明与事实不符的;拒不接受任务,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经说服教育无效,未按规定时间到工作单位报到的;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旷工时间按实际脱离工作岗位的工作日计算。

第十一条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旷工的处理办法,依照华水政〔2014〕235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办公室全体职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花园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花园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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