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政〔2023〕6 号
各科室: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已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全体教职工遵照执行。
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2023 年 10 月 16 日
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活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豫财购(2020)4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水政(202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国际教育学院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 自行采购范围是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河南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五条 自行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河南省和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充分调研、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谁采购、谁负责”,严格落实采购责任制。
第六条 自行采购工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七条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一般采购,由需求科室提出,主管领导研究后,由需求科室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科室提出,主管领导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由需求科室负责实施。
第九条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科室提出,主管领导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负责实施。
第十条 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执行,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即日起作废。
国际教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