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政〔2023〕1 号
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党政联席会会议质量,进一步提升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研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机构,现行的《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是学院根据学校现行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华水政〔2020〕104 号)精神新修订完善的,于2023 年3 月16 日印发实施。学院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不断深化对文件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执行监督要求,切实增强规则意识、规范意识、程序意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各分管领导在申报议题前,要认真理清议事决策要点和审议事项所属范围,弄清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议再由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准备和提交上会材料,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各分管领导申报的议题进行汇总整理,同时报送党委书记、院长进行审核。
三、做好会前准备。各分管领导要结合分管业务工作实际,提前做好议题和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加强议题事项的会前调研和论证,确保议题成熟后提出,进一步增强提出议题和相关材料的计划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议题涉及多个业务范围的,分管领导间要先进行协调沟通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建议方案后,由党政办公室整理提交上会。没有完整方案、意见不成熟、准备不充分的不列入议题。
特此通知
附件: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系会议事规则(国教政〔2023〕1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23年 4月 2 日印发
附件
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系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间周周四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召开。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和主持, 涉及党的建设、干部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群团工作等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涉及关系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相关科室负责人也应列席。必要时,可适当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列席),扩大的范围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同时参加。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参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
第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成员应在会前书面或电话向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重大事项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上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商议审定。议题一经审定,应指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早做好准备。
第十条 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通报性两类。
第十二条 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经正职同意可以决定的一般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情况不清、缺乏论证的审议性事项,暂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制订在学院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
(二)研究制定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关乎学院全局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大问题;
(三)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学院思想教育工作;讨论决定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德育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行政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日常管理以及招生、就业等工作;
(五)拟定和实施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讨论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审议学院教职工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考核方案及奖励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确定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较大的临时项目;
(七)研究以学院名义向上级组织提交的重要建议和工作报告等;
(八)审议与国内外校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开展社会服务以及学院对外的重大合作事项;讨论教职工出国(境)问题;
(九)讨论和研究学院的离退休工作和有关学院教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等群众组织的重大问题,研究教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的办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关系维护学院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讨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其他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提出拟研究的议题及工作方案在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基本共识后上会,不能取得共识的可暂缓上会。尤其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超过20万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相关工作方案应在会前经书记、院长共同审阅同意才能列入议题。
(二)会议讨论决策时,主持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但应有明确的说明。 (三) 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三)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四) 会议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五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及时向正职汇报请示,正职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或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七条 在个别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及时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院长和书记商议后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工作人员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会议纪要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