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21〕158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学研究、教育
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已经2021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3日
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
第一条 突出质量导向、整体教学和科研贡献度,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和支撑人才培养情况。
第二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科研和教研成果工作量综合考评指标包括:①科研项目;②学科建设;③教学工程项目;④论文论著、标准、知识产权及教材;⑤成果获奖;⑥科研平台与团队。
第三条 学校根据科研和教研成果工作量分值对各二级教学和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各二级单位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实施细则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有计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科研和教研成果,均不包含《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中明确奖励的成果。为了考核单位的科研、教研完成情况,《奖励办法》中规定的获得奖励的成果,按照后附方法只计分值作为工作量考核依据,而不计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切块。
第五条 教学科研岗人员科研和教研成果工作量核算到专业所在学院,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科研和教研成果工作量核算到本人所在单位。科研和教研成果工作量按自然年度核算。计量的成果须署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未署名我校的科研及教研成果不计分。
第六条 科研、教研项目立项计分办法如下:
1.科研、教研项目立项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核算,单位之间需要分割科研、教研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核算科研、教研工作量之前提出分割方案,按照项目属性分别报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2.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纵向科研项目,在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书中须列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称;项目计划书中没有我校的,所承担的部分研究内容,只作为横向科研项目。
3.各类专项建设经费、划拨到协作单位的经费和学校资助经费不计。
4.科研项目合同须按照项目性质分别在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登记、备案,并提供当年度学校财务到款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5.科研、教研经费计分细则按照表1的规定计算。
6.社科类、教育规划类纵向科研经费按实际到账经费乘1.5计算。
表1 科研、教研经费计分办法
序号
项目类别
分值
(分/万元)
1
国家级纵向项目(含国家级各类人才、团队项目):分割到我校的经费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加计100分/项;分割到我校的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至300万元的加计20分/项
3
2
省部级纵向项目(100万元以上的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
2.5
省部级纵向项目(100万元以下的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目;50万元以下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
2.0
4
厅级纵向项目
1.5
5
横向科研项目
1.0
第七条 学科建设计分办法如下:
1.在全国学科评估工作中表现突出,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发布的评估结果分档计分,见表2。
2.上述学科建设计分结果统一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审核及汇总,汇总结果由人事处统一提交学校。
表2 全国学科评估奖励计分办法
档次
A+
400
A
350
A-
300
B+
250
B
200
6
B-
180
7
C+
150
8
C
120
9
C-
100
第八条 教学工程项目计分办法如下:
1.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统一由教务处备案、审核及汇总;研究生教学工程项目统一由研究生院备案、审核及汇总;成人教学工程项目统一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审核及汇总。汇总结果由人事处统一提交学校。
2.教学工程项目计分按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核算。
3.教学工程项目计分办法见表3。
表3 教学工程项目计分办法
分值/项
国家级一流专业点,国家级“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项目
500
国家线上、线下精品课程,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国家教学名师、国家级规划教材
省级一流专业点、省级“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项目
省级线上、线下精品课程,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省级教学名师、省级规划教材等,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省特色品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省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河南省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含教学案例)
省级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
第九条 论文论著、知识产权及教材计分办法如下:
1.论文要求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校职工或没有享受学校待遇的外聘专家教授为第一作者发表在以下期刊论文:理工类SCI期刊、EI中文期刊,人文社科类CSSCI、SSCI、A&HCI期刊以及河南省教育厅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其他论文不计。每年度各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评价,按照论文质量排序,以各教学单位当年发表在上述期刊的论文总量为基数,前20%论文(含20%)计100分,前20%~50%论文(含50%)计60分,其余计30分。科研单位、机关、教辅等单位人员发表的论文按照学科归属划归学科所在学院统计计分。收录论文须提供法定检索机构证明原件。
2.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计入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工作量分配由第一作者与其它作者协商解决。我校职工为通讯作者并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期刊收录学术论文,按相应计分标准的60%计入该通讯作者所在单位。我校研究生以第一作者、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论文,导师为第二作者或者在期刊上明确标注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导师为第一作者,按相应计分标准计入该研究生的导师所在单位。
3.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学校教师按其所属学科大类,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出版社(见表4-1)正式出版的标有“著”字样的学术专著。我校认定的出版社名录之外的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分值计到作者(或第一编著者)所在单位。合作编著的,相应分值减半后,再乘以编写字数/总字数,计入我校排名最高的作者单位。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不计分。同一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合作编著的专著,每年度计分限1部。4.论著、作品、知识产权及教材计分按照表4-2的规定计算。
表4-1学校认定的出版社名录
出版社
主管单位
科学出版社
中国科学院
高等教育出版社
教育部
人民教育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机械工业出版社
中国机械工业协会
电子工业出版社
信息产业部
中国电力出版社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设部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水利部
10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1
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业部
12
中国标准出版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3
人民邮电出版社
14
地质出版社
国土资源部
15
海洋出版社
国家海洋局
16
测绘出版社
国家测绘局
17
国防工业出版社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18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财政部
19
经济管理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
20
经济科学出版社
21
法律出版社
司法部
22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3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4
中华书局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25
商务印书馆
26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北京外国语大学
27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上海外国语大学
28
人民体育出版社
国家体育总局
29
人民美术出版社
30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31
人民文学出版社
文化部
32
中国经济出版社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33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
表4-2 论著、作品、知识产权及教材计分办法
知识产权(按项计分)、作品、论著及教材级别(按部计分)
分/篇
(部、项)
作品被国家级相关部门收录或收藏,实现转移转化的授权
国家职务发明专利
40
我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及教材
授权的国家职务发明专利,作品被省级相关部门收录
或收藏,我校认定的出版社名录之外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学
术著作及教材
作品参加国家级展演,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
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条 科研教研奖励、科研平台与团队建设计分办法如下:
1.科研奖励包括由中央、地方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及由科技部认定具有国家奖推荐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公布的名单为准;此类奖项设有特别奖或者特等奖的,视特别奖或者特等奖为一等奖,以此类推)。科研奖励要求证书或上级文件中标记完成单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核算,工作量分配由第一完成人与其他主要完成人协商解决;学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我校最高排名人所在单位核算,计分公式为:
教研、科研奖励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以学校牵头获批的科研平台经主管部门立项后,按表5-2所列分值计40%;建设期满验收通过后,计剩余的60%分值。在运行过程中,考核优秀的,每次按表5-2所列标准的50%予以计分;考核良好的,每次按表5所列标准的30%予以计分;考核合格的,每次按表5-2所列标准的10%予以计分。分值计到科研平台建设牵头学院。
3.表5-1和5-2中未列入的成果、平台和团队均不计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
4.过去年度获奖成果在当年度获更高级别奖励,按本年度相应值扣减之前已核算值的余值计。
5.科研、教研成果获奖与科研平台、团队的计分按照表5-1~5-2的规定计算。
表5-1 科研教研奖励计分办法
分类
国家级作品展演获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省部级教育科学类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省部级发展研究奖三等奖,全国运动会第一名
50
省部级教育科学类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奖三等奖,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省部级教育科学类优秀成果二等奖,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全国运动会第二名,全国锦标赛、全国甲级联赛等全国性单项比赛第一名,河南省运动会第一名
表5-2 科研平台、团队建设计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0
其他国家级科研平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
1000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
河南省科技厅等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应用数学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河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省部级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省部级创新型科技团队,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省级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省级杰出外籍专家工作室
厅级创新型科技团队,厅级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
厅级科研平台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外聘人员等,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科研和教学成果,不作为学校核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工作量计算,有关高层次成果奖励事宜,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考评期间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及时提交材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成果列入下一年度考评。
第十三条 只计分不计奖励性绩效的成果计分办法如下:
1.属于《奖励办法》规定的获奖成果,按照表6(A)~(C)的标准计分,该部分分值计入单位科研和教研工作量中作为考核依据,但不再计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切块。
学校排名+我校参加人的最高排名。教研、科研奖励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过去年度获奖成果在当年度获更高级别奖励,按本年度相应值扣减之前已核算值的余值计。
表6(A)科研、教研奖励计分标准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32000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发展研究奖一等奖
12000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国家发展研究奖二等奖
8000
国家发展研究奖三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中国专利金奖,国家级教材建设特等奖
1600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国家级教材建设一等奖
1200
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国家级教材建设二等奖
800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600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特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三等奖,省部级政府发展研究奖一等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40
省部级政府发展研究奖二等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注:*此类奖项设有特别奖或者特等奖的,视特别奖或者特等奖为一等奖,以此类推。
3.已经获得《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国家及省级地方标准,按表6(B)标准予以计分。对于合作完成的成果,按照《奖励办法》
中规定的奖励分割标准进行计分。
表6(B)已获奖励的制订标准计分标准
学术专著、制定标准级别(按部计分)
分/部
以学校为主编单位完成编制的国家标准
以学校为主编单位完成编制的国家级协会(或学会)和省级地方标准
80
4.已经获得《奖励办法》中规定的、以学校作为主持单位(单位排名第一)获得高层次文学、艺术奖,按表6(C)标准予以计分。
表6(C)高层次文学、艺术奖计分标准
类别
中国作协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创作作品
一等奖
二等奖
河南省“五个一工程奖”、“河南省文学艺术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参加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
参加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参加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及校属科研院(所)每年度末对本单位符合学校计分的科研、教研成果汇总,经初审后按照成果分类和性质,报送相关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成果,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成果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年终考评时由科技处进行审定汇总;属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年终考评时由社会科学处进行审定汇总;属于学科建设方面的成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年终考评时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审定汇总;属于教学方面的成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年终考评时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定汇总;属于教育科学类的成果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年终考评时由发展规划处进行审定汇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华水政〔2020〕34号)同时废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