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21〕226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业导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4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学业导师管理,促进学业导师对学生的学业发展规划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提高自主学习能力、自主思考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位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由学院酌定,原则上每个自然班配备1名学业导师。确有困难的,可以按2个班配备1名学业导师。
第三条 学业导师任期一般为标准学制时长。无特殊情况,学生在校期间不更换学业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学业导师: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出学校的;
(三)校外进修学习、挂职服务和实践锻炼超过1年的;
(四)其它不适宜担任学业导师的。
第四条 学业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学业导师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培训及评优评先与表彰;学院负责学业导师选聘、过程管理、组织实施与总结考核。
第五条 学校对学业导师实施培训制度。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学生学业管理相关规定、专业发展基本知识等。培训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和学院共同组织。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业导师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教育工作,关爱、关心、关注学生,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具有奉献精神,为人师表。
第七条 学业导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专业知识丰富,熟悉学校与学生有关的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熟悉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生学业指导能力。
第八条 学业导师应当是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中级职称教师可以担任学业导师,但应当在学校具有5年以上的任职年限。专兼职辅导员和专职学生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学业导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业导师应当做好学生专业认知教育和学业规划指导工作,包括学生修读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学科专业状况、学科前沿问题、学科专业特色和发展前景,激发学生的专业兴趣,指导学生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形成正确的专业思想、科学的学习方法与思维方式,使学生对修读专业有全面了解和认识。
第十条 学业导师应当结合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等方面的教育,着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思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应当关注、关心学生的学习,指导学生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指导学生制定科学的学业发展规划、科技实践创新计划,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应当定期召开学生学业发展主题研讨会,经常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主动与任课教师、辅导员联系和交流,了解学生对专业的认识和个性差异,着力引导和指导学生树立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优良学风。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应当指导学生补考、重修,帮助学生制定课程选修、辅修等方案,并结合学生的个人志趣和专业发展要求,指导学生选择成才方向和特色发展途径。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应当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组织优秀学生成立科研小组、兴趣探索小组,吸收优秀学生参与自己的科研项目,不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学业导师应当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积极引导学生诚信做人,塑造健全的人格,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六条 学业导师应当了解学生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高度关注学业困难学生,对学业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和鼓励,协助教学秘书、辅导员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预警和帮扶工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学业导师考核每年进行1次。考核等次包括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和良好比例分别不超过全校学业导师总数的10%和25%。
第十八条 学业导师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评价、深入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学生考风考纪情况、学生参与科技实践创新竞赛情况、学生学业预警帮扶情况以及学生对学业导师评价情况等。
第十九条 学业导师考核评价由学生评价和学院考核两部分组成,分别占30%和70%,其中学生评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学院考核由学院组织实施,考核方式包括学业导师自评和学院考评。
第二十条 学业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汪胡桢奖评选和教师职称评审等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一条 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学业导师,分别计40、30、20个教学工作量,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不计工作量,并予以撤换。指导2个班级的,按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另加计10、8、5个教学工作量。指导班级多于2个的,不加计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授予“优秀学业导师”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优秀的学业导师具有申报优秀学业导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班导师工作管理办法》(华水政〔2014〕9号)和《班导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教务文〔2012〕19号)即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学业导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录
学业导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全面提升学生学习质量,促进学业发展,根据学校《学业导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管理
(一)考核实施积分制,按学年考核。
(二)各学院在量化计分基础上,按规定推荐优秀候选名单,确定其他等次学业导师名单。
二、考核程序
(一)学业导师填写《量化考核积分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教研室主任初审核实;
(三)学院审核,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教务处;
(四)学校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评审学校优秀学业导师,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表彰。
三、加分细则
指导的学生按1名学生1分计。学生学业发展方面取得以下成绩的,加计相应积分:
(一)奖学金
(1)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每生5分计。
(2)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每生2分计。
(3)获各级各类助学金、单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海外校友奖学金等不在计分之列。
(二)科技竞赛
(1)参加国家级科技竞赛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生20分、15分、10分计;
(2)参加省级科技竞赛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生15分、10分、6分计;
(3)参加厅级(不含校级)科技竞赛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生8分、5分、3分计;
(4)参加校级科技竞赛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生4分、2分、1分计。
(5)设特等奖的,按特等奖、一、二等奖顺次为一、二、三等奖计;集体项目的,按参与学生数以规定标准计算平均分。
(6)级别认定:挑战杯(科技类)、数学建模为国家级、省级;挑战杯(创业类)、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会(不含协会)和河南省教育厅发文组织的竞赛为省级;河南省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竞赛为厅级。教务处和校团委组织的竞赛为校级。未列入的竞赛不计分。
(三)研究项目
按结项后计算,只计前5名,排名靠后的不计分。指导多名学生参与同一项目的,按排名最高学生计分。
(1)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前5名分别计15分、10分、8分、6分、5分。
(2)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前5名分别计8分、6分、5分、4分、3分。
(四)学术论文(只计前3名,排名靠后的不计分)
(1)收录期刊论文前3名分别计30分、20分、10分。
(2)核心期刊论文前3名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3)一般CN期刊论文前3名分别计10分、8分、7分。
(五)CET-4、CET-6考试
CET-4、CET-6考试截止第4学期或第6学期统计。通过CET-4考试的,按每生1分计;通过CET-6考试的,按每生2分计。其他外语类考试成绩由外国语学院确定。
(六)其他工作
1.跟班听课每次计3分(听课表在教务处网页上下载)。
2.为指导学生举办学术讲座每次计5分。
3.学生学年考评学业导师为优秀的,计10分。
四、减分细则
指导学生在考核年度有以下行为的,核减考核积分。
(一)考试违纪作弊
(1)考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按每生10分核减。
(2)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的,按每生30分核减。
(3)考试替考的,按每生50分核减。
(二)学生学业
(1)指导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学生比例超过10%的,核减20分。
(2)指导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的,按每生15分核减。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