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22〕139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已经2022年8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9月5日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坚持有利于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和学校整体学科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学术带头人的年轻化,有利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独立讲授过一门研究生或本科生核心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学校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近三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第(1)条并同时满足第(2)至(5)条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CSCD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中文EI、SCI四区、CSSCI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SCI三区、SSCI、A&HCI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参编出版学术专著、研究生(本科生)核心课程教材1部等同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2.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研究生(本科生)核心课程教材1部。
3.主持有经费资助的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或主研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排名前5名,省部级项目排名前3名,排名含项目主持人)。在研项目以申请书项目组成员为准,结项项目以结项报告主要完成人为准。
4.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有获奖证书);或获得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
5.以发明人(前2名)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三)学校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讲师职称,近三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第(1)条并同时满足第(2)至(5)条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EI、SCI四区、CSSCI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SCI三区、SSCI、A&HCI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主持有校外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
5.以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符合下列条件:
(二)学校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或者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近三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第(1)条并同时满足第(2)至(5)条之一:
1.主持有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或主研省部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在研项目以申请书项目组成员为准,结项项目以结项报告主要完成人为准。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CSCD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EI、SCI四区、CSSCI、A&HCI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参编出版学术专著、研究生(本科生)核心课程教材1部,等同发表核心论文1篇。
3.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研究生(本科生)核心课程教材1部。
4.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有获奖证书);或获得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
5.以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
1.主持有校外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EI、SCI四区、CSSCI、A&HCI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以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者实用新型专利2项。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遴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有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主持或者参与的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研究项目,经成果评价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奖励。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CSCD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EI、SCI四区、CSSCI、A&HCI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参编出版学术专著、研究生(本科生)核心课程教材1部等同发表核心论文1篇。
(四)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有获奖证书);或获得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
(五)以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
第七条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除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高校)。
(二)申请条件参照第四条、第五条。
第三章 遴选时间与程序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原则上每年1次,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研究生院复审、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学校聘任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教师本人向所申请的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提供与第二章任职条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还。
第十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初选名单,上报校学位委员会评议和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发文公布批准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名单,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现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可直接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与招生指标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实施,认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已聘任的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调入学校后已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研究生院复审、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后,可转为校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论文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执行,不含预警期刊论文。校内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论文,本人如为通讯作者,须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也须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共同通讯和一作仅第一署名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华水政〔2021〕17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
与招生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现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每三年认定1次。通过遴选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通过当年度即具有招生资格。招生资格由研究生培养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组织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完成招生资格认定审查备案。
第二条 各招生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近三年科研成果满足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中的一条。
第四条 取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及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直接认定为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五条 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一导师,须通过招生资格认定。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按照年度招生计划基数为本学院当年度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配常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以下简称“常规指标”。常规指标分配原则为教授不多于3人,副教授不多于2人,讲师不多于1人。奖励指标的分配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科研项目经费、论文论著、科研奖励、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贡献,制定动态管理细则和分配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奖励指标分配原则为每位指导教师使用的奖励指标不超过2个。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二次双盲不通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当年度招生资格,恢复招生资格须重新进行招生资格认定。如取得年度招生奖励指标,则由其所在学院统筹。
第八条 在河南省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取消其指导教师当年度招生资格,并停止招生三年,恢复招生资格须重新进行招生资格认定。如取得年度招生奖励指标,则由其所在学院统筹。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年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总数为常规指标与奖励指标之和。如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则非全日制研究生总数不超过每位指导教师所有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50%。如仅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则每位指导教师在读非全日制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有一名校外企业导师作为其第二指导教师;非全日制研究生校外企业导师可作为第一导师,但年度招生不应超过2人,累计在读学生总人数不应超过6人。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前2周岁(以当年6月30日为界限)以内的,不再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但仍应继续指导在读硕士研究生,直至毕业。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前2周岁以内,近三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继续招收硕士研究生: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CSCD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中文EI、SCI四区、CSSCI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SCI三区、SSCI、A&HCI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参编出版学术专著、研究生(本科生)核心课程教材1部等同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二)作为主持人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或课题)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招生年度的6月30日算起,项目剩余研究期限超过一年及以上。
(三)作为主持人正在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工科项目年到账经费30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年到账经费15万元及以上。在招生年度的6月30日算起,项目剩余研究期限超过一年及以上。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取得学校延聘或返聘资格,满足第十二条条件之一的,可继续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