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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年09月30日 19:10    发布人:国际教育学院网站管理员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21〕179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指导

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已经9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30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水平、高质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根据现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学位点及其研究方向建设需要,从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职称教师中遴选聘任。

第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应当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公正合理、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六条 学校现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学位点及其支撑学科的在职高级职称教师。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 在职教授(或相当职称),近五年独立讲授过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指导硕士研究生均按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自然科学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期刊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 SCI/EI收录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SCI/EI收录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并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1部;或发表SCI/EI收录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并以第一名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期刊认定和专著出版社要求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一致。

2.国家级成果奖励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含);或省部级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含);或省部级三等奖为主持人,市厅级一等奖为主持人。奖励层次认定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规定一致。

3.主持(第一名)校外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15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认定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规定一致。

(二)人文社科类

1.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际期刊和全国重要人文社科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SCI/SSCI/CSSCI收录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SCI/SSCI/CSSCI收录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并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1部;或SCI/SSCI/CSSCI 收录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并第一名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期刊认定和专著出版社要求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一致。

2.国家级成果奖励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含);或省部级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含);或省部级三等奖为主持人,市厅级一等奖为主持人。奖励层次认定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规定一致。

3.主持(第一名)校外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75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认定同学校科技成果奖励规定一致。

第八条 在职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近三年科研成果突出,独立讲授过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指导硕士研究生有一届毕业且论文盲评分80分及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自然科学类

1.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期刊论文3篇;或SCI/EI收录期刊论文2篇,并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1部。期刊认定和专著出版社要求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一致;

2.国家级成果奖励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含);或省部级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含)。奖励层次认定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规定一致;

3.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子题);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层级项目;或主持国际合作重大项目;

4.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人才;

5.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课题合同额150万及以上,到账经费50万及以上。

(二)人文社科类

1.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 SCI/SSCI/CSSCI收录期刊论文3篇;或发表 SCI/SSCI/CSSCI 收录期刊论文2篇,并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1部。期刊认定和专著出版社要求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一致;

2.国家级成果奖励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 前五名(含);或省部级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含)。奖励层次认定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规定一致;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层级项目;或主持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及以上层次项目;或主持国际合作重大项目;

4.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人才。

5.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课题合同额80万及以上,到账经费30万及以上。

第九条 博士生导师应具有所指导博士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依托的科研平台,并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十条 对具有明显学术优势或者特色研究方向并取得重大成果的申请人以及海外特殊引进人才,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校外企事业科研单位参加博导遴选的正高级职称人员,需与学校具有合作科研关系并取得合作科研成果,申报条件参照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遴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外专家评议、研究生院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聘任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应向博士授权学位点负责建设学院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申请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同时提供与任职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博士授权学位点负责建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对申请者资料进行初审;组织3名以上校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对通过初审者的学术水平、指导博士生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对通过评议者,向学校研究生院提交以上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授权学位点负责建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者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工作报告与推荐名单。如公示期存在异议,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异议核定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定,并以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学校以文件形式公布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名单,并颁发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现职教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本办法任职条件的限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直接认定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一)学校实聘的两院院士;

(二)博士授权学科的二级教授;

(三)聘任期内博士授权学科的省级特聘教授;

(四)学校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立项建设期确认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其所在学科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十九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博士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见附件)执行。连续三年未取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的,终止其博导任职资格;后续申请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前,需重新参加博导资格遴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华水政〔2020]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博士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条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指导教师,近两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的一条: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EI/SCI期刊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EI/SCI期刊学术论文1篇,并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发表EI/SCI期刊学术论文1篇,并第一名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期刊认定和专著出版社要求同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主持在研与本学位点相关的科研项目,近两年科研经费累计到账60万元及以上;或者主持50万及以上国家级项目。

3.国家级奖励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含);或省部级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含);或厅局级一等奖的主持人(第一名)。奖励层次认定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规定一致。

第三条 人文社科类博士生指导教师,近两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的一条:

1.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CSSCI 期刊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 SCI/SSCI/CSSCI 期刊学术论文1篇,并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同学校科技成果奖励规定);或发表 SCI/SSCI/CSSCI期刊学术论文1篇,并第一名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2.主持与本学位点相关的在研科研项目,近两年科研经费累计到账30万以上;或者主持20万及以上国家级项目。

3.国家级奖励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含);或省部级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含);或厅局级一等奖的主持人(第一名)。奖励层次认定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规定一致。

第四条 受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两院院士、二级教授、在受聘岗位期内的省级特聘教授,可不进行年度招生资格认定。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连续两年具有招生资格,可不进行年度招生资格认定。

第六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认定每年1次,按照个人申请、学位点负责建设学院审查、研究生院复审的程序进行。招生资格认定在每年6月-8月进行,研究生院9月份完成招生资格认定资格审查。

第七条 申请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当向学位点负责建设学院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符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在读博士研究生有1名超过正常培养年限未毕业的,暂停其导师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培养学院出现1名博士研究生延迟毕业的,下一年度扣除1个博士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读博士研究生有1名出现退学的,暂停其导师招生资格2年。培养学院出现1名退学博士生的,下一年度扣除1个博士招生计划。

第十条 通过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列入当年编制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指导教师目录。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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