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21〕176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生
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已经9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30日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坚持有利于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和学校整体学科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学术带头人的年轻化,有利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教师具有硕士学位副教授(或者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至少独立讲授过一门本科生主干课程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科协认定的T1级和T2级高质量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本科生主干课程教材1部。参编出版学术专著、本科生主干课程教材1部,等同发表论文1篇。
(2)主持有经费资助的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或主研省部级及 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排名前5名,省部级项目排名前3名,排名含项目主持人)。在研项目以申请书项目组成员为准,结项项目以结项报告主要完成人为准。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有获奖证书);或获得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
(4)以发明人(前2名)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二)学校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讲师职称,至少独立讲授过一门本科生主干课程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主持有校外经费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且科研成果满足本条(一)中(1)(3)(4)中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教师具有硕士学位副教授(或者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实践背景或实践经验。企事业单位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校内指导教师建立科研合作关系并联合指导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近三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科协认定的高质量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或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本科生专业课程统编教材1部。参编出版学术专著、本科生专业课程统编教材1部,等同发表论文1篇。企事业单位兼职导师参与完成项目的技术报告、导则、规范等编写或翻译工作,每项可等同于1篇论文。
(2)主持有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或主研省部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在研项目以申请书项目组成员为准,结项项目以结项报告主要完成人为准。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有获奖证书);或获得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
(4)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
(5)主持或者参与的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研究项目,经成果评价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排名前3)。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奖励。(二)学校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讲师职称,近三年主持有单项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且科研成果满足本条(一)中(1)(3)(4)中的条件之一。
第三章 遴选时间与程序
第六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原则上每年1次,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研究生院复审、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学校聘任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教师本人向所申请的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提供与第二章任职条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还。
第八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初选名单,上报校学位委员会评议和审核。
第十条 学校发文公布批准的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并颁发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聘任的现职博士生导师,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可直接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硕士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依照附件招生资格认定办法,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实施,认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已聘任的校外硕士生指导教师,在调入学校后已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研究生院复审、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后,可转为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华水政〔2020〕1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硕士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与
招生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认定在每年1-2月进行,每年1次,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3月份完成招生资格认定审查备案。
第二条 各招生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且近三年科研成果不宜低于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要求。
第四条 取得年度招生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可直接认定为具有年度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五条 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连续两年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六条 通过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方可在当年度招收硕士生。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作为第一导师,须通过年度招生资格认定。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作为第二导师,可不进行年度招生资格认定。
第七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参照学校招生计划文件执行。
第八条 学院按照年度招生计划基数与整体发展奖励指标,为本学院当年度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分配常规招生指标。原则上应根据科研项目经费、论著、发明专利、科研奖励等贡献,制定具体动态管理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年度常规招生指标分配原则:教授不多于3人,副教授不多于2人,讲师不多于1人。无科研到账经费的指导教师当年度招生不得超过1人。
第九条 硕士生学位论文二次双盲不通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当年度招生资格,并停止招生两年。如取得年度招生奖励指标,则由其所在学院统筹。
第十条 在河南省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取消其指导教师当年度招生资格,并停止招生三年。如取得年度招生奖励指标,则由其所在学院统筹。
第十一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年度招生人数不应超过5人,且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在读学生总人数不应超过15人。在读硕士研究生总数超过15人时,奖励招生指标由获奖励的指导教师根据科研平台和团队运行需要,分配给具有认定资格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有一名校外企业导师,作为其指导教师;同一校外企业导师年度招生不应超过2人,累计在读不应超过6人。
第十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前2周岁(以当年6月30日为界限)以内的,不再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但仍应继续指导在读硕士研究生,直至毕业。
第十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前2周岁以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继续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
(一)作为主持人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或课题)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招生年度的6月30日算起,项目剩余研究期限超过一年及以上。
(二)作为主持人正在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工科单项项目年到账经费30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年到账经费15万元及以上。在招生年度的6月30日算起,项目剩余研究期限超过一年及以上。
第十五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取得学校延聘或返聘资格,满足第十三条条件之一的,可继续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