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22〕108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6月28日
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本科高校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教高2021-429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由学校或学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协商设立,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的相对稳定、具备一定规模、共建共享共用的,能够为相关专业提供实习实训、课程实践、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 学校通过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深化实践教学模式创新,构建校企、校政协同育人新机制,共同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共同组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共同实施实践教学过程,聚焦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和社会实际问题能力培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二章 基地建设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基地建设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就近就地、节约开支原则。在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本地或周边地区各类场所资源,尽可能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2.坚持互惠互利、共建共享原则。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应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产学研项目合作,提升双方在人才培养、科研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大力拓展基地功能,不断深化基地内涵建设,实现双方受益、共同发展。
3.坚持相对稳定、质量为先原则。要把实践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每个专业至少要重点建设1个合作稳定、功能齐全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基地建设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要与专业基本对口,具备专业实践教学所需的设施设备,能满足实践教学大纲内容要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2.具有一定规模,每年能接受一定数量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3.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能提供实践教学必需的食宿、交通、安全、教学等基本条件;
4.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能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5.有与学校合作建设的意愿,在产学研等方面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作为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争取校友和各类合作单位等资源,拓展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空间。
第七条 建设按下列程序如下:
1.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实践教学需求,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进行考察调研,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学院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与基地单位签署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协议应包括双方责任与义务、合作年限等内容,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合作意愿和合作成效,办理续签手续;
3.合作协议签订后,在实践教学基地悬挂“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样式由教务处提供,挂牌形式和时间由学院和共建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基地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模式。
学校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价,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学院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应与基地共同制定基地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实
践教学活动规范,保障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交流工作机制,开展基地实践教学活动情况调研,每年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及时解决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为加强实践教学基地规范管理,学院应结合专业评估认证、数据填报等要求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实践教学基地简介、共建单位简介、基地负责人(联系人)信息;共建协议;面向专业、可以开展的实践教学项目;每年进入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专业、学生、实践教学项目情况等。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践教学基地项目专项经费,根据每年申报的实践教学基地立项情况统一规划使用。如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实践基地,除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外,学校将进行适当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将适时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督查,对建设成绩突出、实践教学活动效果好的基地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项目评选;对建设成效不大、开展实践教学活动问题突出的,将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撤销基地。
第四章 双方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义务:
1. 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2.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学校优先向基地共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的有下列义务:
1. 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参加实践教学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保障师生实践期间人身安全。
2. 实践基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