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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15:03    发布人:国际教育学院网站管理员

 华水政〔2020〕3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工作量

核算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月16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

 

第一章  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量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依据为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下达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按照教学计划面向本科学生进行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量。理论教学工作内容包括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命题组卷、阅卷、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录入及在线课程的指导等环节;实践教学工作内容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前期准备、过程指导、报告批改、实践考核、成绩评定与录入及教学总结等环节。

第三条  教师每轮次指导课程设计、实习(实验)原则上不超过70人,上机不超过4个班(120人),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人数按相关规定管理,指导实践环节超出规定人数部分教学工作量减半。理论课程自然授课班级学生数一般不超过120人,原则上,公共外语课按70人上课,建筑设计类课程按15人上课,艺术类和外语专业类按30人上课,体育课按40人上课,全校选修课按实际选课人数组织教学,原则上不得少于25人。特殊情况应当由学院申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教师承担全校素质类选修课、交叉讲授非本单位专业类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的工作量,由课程所属单位核算,学校教务处审核;承担专业或专业基础课程的工作量由教师所属教学单位核算、审核,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量按下列方法进行核算:

(一)课堂理论教学工作量JL:包括课堂授课工作量JL1和批改作业工作量JL2。

其中:


式中J为课程理论计划学时。


班级系数:

(N——学生人数),


作业系数:

,

X1为课程类别系数,取值见表一。

 

表一课程类别系数X1

课程类别

系数X1

课程说明

A类

0.1

专业类考查课、全校素质类选修课、通识课、体育、军事理论、英语听力、创新创业基础

B类

0.2

A类课程和物理实验除外的其他必修课程

(二)在线课程教学工作量JL3

1.我校教师使用校级及以上在线开放课程,采用混合式教学模式进行课堂教学的,根据使用情况上浮教学工作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校外网络成绩认定,按每生每门课1个教学工作量核算,课程承担学院于每学期末汇总学生网络成绩认定情况,及时报教务科。

(三)双语课程教学工作量JL4

采用双语教学模式上课,并完成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的,教学工作量上浮课程计划学时的50%。

(四)中外合作办学教学工作量JL5

承担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量上浮20%。

(五)《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工作量JL6

承担《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量上浮50%。

(六)实践教学工作总量JS=JS1+JS2+JS3+JS4

1.课内实践教学工作量JS1

包括课内实践学时部分及社会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学时按16学时/学分进行计算)。

2.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JS2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指导学生人数超出部分工作量减半。未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老师参加本科毕业答辩的,每半天按4个工作量进行核算。

3.课程设计(实习)工作量JS3

其中X2取值见表二。(注:教师同一周次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60人,超出部分工作量减半)

 

表二课程设计(实习)系数X2

环节

类别

课程

设计

实习

分散

校内

本市

市外、工程训练

野外

X2

0.4

0.15

0.4

0.5

0.6

0.7

4.实验(上机)工作量JS4

实验(上机)工作量JS4包括指导工作量JS41和实验(上机)报告批改工作量JS42。其中

式中S为实验(上机)计划学时。

注: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表所安排实验批次进行核算,教师同一时间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60人,超出部分工作量减半。

5. 素质拓展和创新创业训练相关工作量,根据当年度录入成绩学生人数,按照每生0.2个工作量核算到学生所在学院;军事训练工作量,根据当年度该课程录入成绩学生人数,按照每生0.2个工作量进行核算。

第六条  公共基础课重修、补修工作量按每生每门课程0.2个工作量(报名未参与考核不计)核算,统一核算到课程承担单位。其他课程重修、补修工作量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负责核算。课程结课考试监考工作按每次监考计1个工作量。

第七条  承担辅修专业各项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每学期由承办学院核算汇总后报教务科备案。

第八条  经过正式任命的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每年50个工作量进行核算。

通过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第一年补贴2000个工作量,后续每年补贴500个工作量。

其他工作量(本科生班导师、教研室等)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章  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根据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各教学环节的性质,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课程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命题组卷、阅卷、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录入、教学资料的归档等环节; 指导研究生工作包括培养计划制定、科研创新能力指导、开题指导、实践报告批改、实践考核、毕业论文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等环节。

(二)培养方案中的公共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确定并对外公布,课程安排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进行。其它课程按课程性质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的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根据所辖专业研究生选课情况自行安排。课程安排需在上一学期结束前进行,并将详细排课信息报研究生院备案,作为检查和督导的依据。除公共课外,专业学位研究生所选课程应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讲授,有与学术型研究生所选课程同名的可单独开课。

(三)课程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依据为全日制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下达的教学任务。指导研究生工作量依据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人数计算。公共课的工作量由教师所属学院核算;其他课程的工作量由开课学院核算;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由研究生所属学院核算,其中授课教师需提交纸质版成绩单、授课计划、试卷(结课论文)后,方可进行教学工作量的核算。以上工作量由相关学院核算汇总后在学期末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四)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及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由培养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五)除公共课外不允许拆班授课。

第十条  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下列方法进行核算: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

1.课程教学工作量=该课程计划学时数(J)×授课班级系数K1×授课对象系数K2。

K1按下面公式计算,K2按表三取值。

(N—授课班学生人数)

表三授课对象系数K2

授课对象

硕士

博士

K2

1.25

1.4

各学院按一级学科的课程设置培养研究生,在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时同专业方向应尽可能集中选课,避免出现选课人数小于5人的课程。

博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低于本年度招生数一半时,可直接按课程计划学时计算课程教学工作量,不乘系数。

2.批改作业工作量=该课计划学时数(J)×作业系数K3×修正系数K4。

系数K3按下面公式计算,K4按表四取值。

(N为一个自然授课班的学生人数)

表四修正系数K4

课程类别

公共课

专业课

K4

0.2

0.1

3.补贴工作量

经申报批准,采用英语授课的,每门课程前两次开课,第一次按原工作量2倍计算教学工作量,第二次按1.5倍计算教学工作量。

(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的计算

每学期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硕士生人数×40+博士生人数×60;导师指导硕士生按标准学制计算工作量,指导博士按4年计算工作量。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严格执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高质量完成专业课教学任务。

各类补贴工作量(含指导研究生国家、省、校立项的创新创业项目及科技竞赛等)由各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核算,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三章  第二课堂教育活动工作量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教育活动包含下列两类:

(一)校团委等部门审定,列入学校计量计酬的校级活动。

1.假期集中社会实践指导;

2.创新创业项目和科技竞赛指导;

3.工程训练、文艺、体育、心理等竞赛活动指导;

4.大学生社团活动指导;

5.面向大学生开展的培训、讲座(含党课、团课教育培训);

6.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7.就业咨询服务;

8.校运动队日常训练及学生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二)教学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研究拟定但未列入前款的第二课堂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经报备学校教务处审定的第二课堂教育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档案,适用于教师职称晋升、管理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

第十四条  第二课堂教育活动工作量课时费纳入教师奖励性津贴范筹,次年统计发放。

第十五条  指导假期集中组队社会实践的工作量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社会实践”(1学分)按照学校第一课堂教学工作量文件规定计算。

(二)工作量计算按照第一指导教师核算,多人指导的,由第一指导教师具体分配工作量。每位教师每年指导不超过2支实践队伍,每支实践队伍一般不超过20人。

(三)校团委确认的社会实践工作量参照第一部分教学实习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指导创新创业项目与科技竞赛的工作量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创新创业项目或科技竞赛不超过2项,工作量按照第一指导教师核算,多人指导的,由第一指导教师具体分配工作量。

(二)创新创业项目以设立部门的文件为准,并在参加学校验收通过后计算,没有文件支撑和未参加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予计算。

(三)科技竞赛以组织部门公布文件为准,获奖证书明显标识有指导教师名字,没有文件和标识支撑,不予计算。

(四)指导科技竞赛获奖的,奖励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认定,设特等奖的,顺次按一等、二等、三等奖认定。

(五)科技竞赛获奖的,或者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按照最高工作量计算,不重复计算。

(六)指导创新创业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七)指导科技竞赛分两部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M1为以奖励级别认定的指导工作量,M2为以奖励级别认定的奖励工作量。M1参照指导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计算;M2按照表五进行计算。指导竞赛未获得任何奖励的不计算工作量。

 

 

表五 指导科技竞赛获奖工作量计算表

级别

综合科技竞赛

学科科技竞赛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0

60

40

40

30

20

省级

40

30

20

20

16

10

厅级

4

2

1

4

2

1

获得“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特等奖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类国家金奖的,奖励160个工作量。

(八)指导科技竞赛同时获得创新创业项目立项的,以指导科技竞赛课时量计算办法进行计算,不再累计指导创新创业项目课时量。

(九)科技竞赛活动奖励级别认定参照华水政〔2017〕48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学生学业竞赛成果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认定。

(十)科技竞赛奖励范围原则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每年公布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竞赛名单实施奖励。

(十一)指导校级竞赛获得奖励的不计算工作量。

第十七条  指导工程训练、文艺、体育、心理竞赛的工作量计算参照学科科技竞赛工作量计算方法执行,竞赛以名次为结果的,竞赛组织部门对照上表制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指导大学生校级社团的工作量按下列方法计算:(一)社团须为在校团委注册并通过年审的校级社团。


(二)指导大学生社团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少于4次的,不计算工作量),社团指导教师为本社团举办的讲座、培训不计入工作量。


(三)指导大学生社团工作量参照指导课内实验进行计算,每学年按指导4次课内实验计入课时量,计算公式如下:

(社团人数超过200人按200人计算)


(四)每位指导老师限指导1个校级社团。


第十九条  面向大学生开展的培训、讲座(含党课、团课教育培训)。参照理论课(超过120人,按120人计)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服务工作量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诊心理辅导值班时间为3小时1次计1.5个工作量;每学期接待来访者超过10人次者加计20%;每学期接待来访者超过20人次者加计40%。

(二)每个团体心理辅导项目一般不超过12次,每次辅导时间不少于1.5小时,团体人数一般为8-16人,1次按1个工作量计算。

(三)一个二级心理辅导站指导老师不超过2人。二级心理辅导站年度考核合格者,每学年每人按照20个工作量计算;二级心理辅导站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加计20%。

第二十一条  就业咨询服务工作量计算参照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理门诊辅导工作量计算方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运动队日常训练及体育比赛裁判工作量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指导校运动队日常训练每周不低于2次,每次训练不低于2小时,每周计3k个工作量。

(二)指导校运动队赛前集训每周不低于5次,每次训练不低于2小时,每周计10k个工作量。其中:

(三)多人指导由主教练分配工作量。每名教练限指导1支校运动队。

(四)训练时长及次数不达标的周训练不计工作量。

(五)参与校级学生体育比赛裁判工作每场工作量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参与强度由体育教学部认定。

(六)因指导校级运动队日常训练工作量已单列,体育比赛获奖不计算指导竞赛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工作量认定按照教师申报、组织实施部门核定、学校团委审定、教务处备案。

指导社会实践、指导大学生社团、团课及面向大学生开展的培训、讲座和科技竞赛活动指导由学校团委负责核定。

创新创业项目、就业咨询服务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核定。

文艺竞赛由学校人文艺术教育中心负责核定。

党课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核定。

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部负责核定。

工程训练竞赛由学校工程训练中心负责核定。

校运动队日常训练、体育比赛裁判及指导体育比赛工作由学校体育教学部负责核定。

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本部门实施细则,提交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一章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章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三章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学生学业竞赛成果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华水政〔2017〕48号)中关于指导教师的奖励不再重复发放。《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华水政〔2014〕37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运动队管理办法(暂行)》(华水政〔2016〕283号)及各相关单位关于第二课堂课时量补贴办法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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