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6〕189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考试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考试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6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公平考试,规范考试管理,创建良好考风和学风,营造诚信考试环境,依据教育部相关考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考教师职责与任务
第二条 监考教师应当认真学习考试政策,熟悉监考程序和监考工作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应当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考试试卷;专业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应当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
第四条 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应当仔细检查考场环境,随机安排学生考试座次,并将座位安排、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纪律书写于黑板明显位置。
第五条 学生落座后,监考教师应当宣布考试纪律,明确考试要求,检查核对学生有效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对未带考试证件的学生,告知其办理程序。
第六条 监考教师应当向学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后,拆封并清点试卷是否与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当次考试课程一致。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向考务办公室或者主考教师报告。
第七条 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向学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学生关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的问题,应当热情答复。试题有更正时,主考教师发布后,监考教师应当及时板书公布。
第八条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的,监考教师应当立即终止该生考试,收缴该生考卷及作弊证据,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详细填写学生作弊事实,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在考卷首页上注明“考试违纪作弊”字样。学生拒绝签字的,监考教师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中明确注明。
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视为考试作弊,并报考务办公室,记入考场记录单。
第九条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应当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接打电话、手机视频、聊天等)。
第十条 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的,应当事前向呈报单位教学院长(主任)请假,并由该单位落实安排替补人员。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处报送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暗示、协助学生违规作弊的;
(二)隐瞒、袒护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
(三)未及时到位,缺席监考超过20分钟的(按正式考试时间计算);
(四)对考场监控不力,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试卷交接不清,造成试卷丢失的。
第三章 学生责任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考试前熟悉自己所在考场,并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学生按正式考试时间迟到不超过20分钟的,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超过20分钟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因学生个人原因延误考试时间的,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在30分钟内确因急病无法继续考试的,应当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送至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意后,可以离场。经同意离场的学生应当在当次课程考试结束2天内持就诊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缺考。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考试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并把证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检查。未带考试证件或者人、证、名不符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本人有效考试证件丢失的,经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参加考试:
(一)身份证丢失的,由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学生持证明参加考试;
(二)学生证丢失的,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学生持证明参加考试;
(三)身份证或者学生证现场丢失无法出具证明的,参加课程结业考试的学生由班长确认后参加考试,参加补修、重修的学生由辅导员引领到考场,交办监考教师后参加考试。监考教师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中明确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只准携带笔、尺、橡皮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和开卷考试中教师允许使用的书籍资料参加考试。所有考试规定之外的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带入考场的,应当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卷,不得随意起立、走动、交头接耳、东张西望。
第十七条 考试中学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物品。确需借用的,应当举手示意,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开卷考试不得借用他人的书籍资料。按规定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考试,不得使用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第十八条 学生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字迹不清、试卷缺页、桌面或者墙壁上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涉及考试内容的,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考试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监考教师、无理取闹、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时间终止时,应当立即停止答卷,按照监考教师规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中,应当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交谈或翻阅他人试卷。收卷完毕,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不得带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学生除按试卷要求进行解答外,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按试卷作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学生应当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答题,字迹清楚、工整。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无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由学院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未办理缓考手续或者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中签字确认本人违纪或者作弊事实。拒绝签字的,视为默认。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或者缺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章 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过程中制造各种声响、动作,或者其行为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三)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未经监考教师许可,擅自调换座位的;
(六)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或者在答卷书写不文明语言的;
(七)拖延交卷时间,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的;
(八)考试结束后,无理取闹,干扰教师评卷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包括考前为考试作弊建立QQ群、微信群等,以及在考试期间在场外为场内学生提供考试帮助),或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冒名顶替、代人考试、胁迫他人为自己考试的;
(六)交卷过程中互对答案,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或者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八)进入考场后,对座位周围(包括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未报告的;
(九)考试期间学生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考试违纪行为的;
(十)考试期间和教师评卷过程中,谩骂、威胁教师的;
(十一)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学生所有课程的考试,考查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评考和考试巡视制度。对于学生评考和考试巡视问题严重的考场,学校对该考场监考教师所在学院进行问责。
第三十条 对违反监考纪律的教师,学校教务处将违纪事实报送学校人事处,由学校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教务处将违纪事实报送学校学生处,由学校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