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6〕176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
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9日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做好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与学校组织或者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的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内容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省、市和学校设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河南省教育厅立项的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二)各级政府机构、教育部与河南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及校属单位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大赛或者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活动;
(三)参加创新创业类讲座、培训及相关学术报告;
(四)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发明专利、论文著作、创办企业、创新创业和社会调研等方面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五)其它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类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管理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各学院是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审核和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入校后,根据学校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安排,从第2学期至第7学期(五年制专业从第2学期至第9学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教学活动,修读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每年12月份,学校认定一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原则上应当在第7学期(五年制专业为第9学期)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学分的学生,应当在第8学期(五年制专业为第10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补修申请,补修相应学分。
第七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能毕业。
第八条 遇特殊情况或者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出现争议的,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核认定。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十条 每年12月份,学生本人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班导师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学分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进行最终审定,结果反馈各学院,由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成绩录入等后续工作。申报材料由各学院负责保管。
第五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及校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河南省教育厅立项的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按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对待),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按表1、表2和表3规定的标准认定学分。
表1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分认定标准
主持人
参与者
排名1
排名2
排名3
排名4
排名5
优秀
6
5.5
5.0
4.5
4.0
3.5
良好
3.0
合格
2.5
2.0
表2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分认定标准
1.5
表3 校(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分认定标准
1.0
第十四条 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各级政府机构、教育部与河南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及校属单位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活动获奖,按照表4、表5、表6、表7和表8规定的标准认定学分。
同一项目多次参加多次获奖,只计分一次,按最高奖项计分。
参加竞赛未获奖的个人或者团队成员,按照国家级、省级、厅级、校级、院级分别可获得0.5分、0.5分、0.5、0.3、0.2分,同一项目多次参加竞赛,只计分一次。
表4 国家级竞赛活动获奖学分认定标准
独立
完成
团队完成
参与者排名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表5 省级竞赛活动获奖学分认定标准
独立完成
表6 厅级竞赛活动获奖学分认定标准
表7 校级竞赛活动获奖学分认定标准
0.5
0.3
0.2
表8 院级竞赛活动获奖学分认定标准
/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讲座、培训以及相关学术报告等创新创业类实践活动,学院可以依据下列情形,统一为学生认定学分。
(一)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学生参加政府部门、学校主办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培训或者职业生涯规划设计等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每次认定0.5学分;
(二)创新创业讲座及相关学术报告。学生参加政府部门、学校主办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讲座或者相关学术报告,学院有记录,学生提交每次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报告的,每次认定0.2学分;
(三)创新创业基地、就业市场考察学习。由学校、学院组织学生到政府部门、学校创办的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实习基地或就业市场等地考察学习,学院有记录,学生每次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考察报告的,每次认定0.2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以学校为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著作或者参加画展设计作品展示等的,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一)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分按表9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二)学生正式出版著作,注明作者为学校的,按表10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三)学生绘画作品按表11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表9 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分认定标准
独著
合著
1作
2作
3作
SCIEI、SSCI、CSSCI、EI、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收(摘)录
5
3
2
外文期刊、核心期刊、国家一级报刊理论版
1
CN期刊、河南省报刊理论版
会议论文集、校报文学作品
表10 学生正式出版著作学分认定标准
字数
得分
5万及以上
3万-5万
1万-3万
1万以下
表11 学生作品参加画展或艺术设计作品展学分认定标准
独创
合作
主要创作者
合作者
国家级
4
省部级
市厅级
校级
院级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按表12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表12 学生获得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学分认定标准
第1发明人或者著作权人
第2发明人或者著作权人
第3发明人或者著作权人
第4发明人或者著作权人
第5发明人或者著作权人
发明专利
8
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
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项目结项、成果鉴定、科技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的,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一)学生参加科研项目,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结项,并提交结项证书,按表13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二)学生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有证书的,按表14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三)学生拥有专利或者科技成果实现了转化的,按表15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表13 学生参加科研项目学分认定标准
排名
4-5
6-10
10以后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市厅级项目
校级项目
表14 学生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学分认定标准
级别
7.5
7.0
6.5
厅级
6.0
表15 学生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学分认定标准
转化金额
10万元及以上
5万元-10万元
1万元-5万元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及就业类社会实践活动并获评校级优秀团队、优秀个人的,每人次计0.5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为企业创办人(创业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合伙人创办企业或者开展创业项目,且企业或者项目成功运营,并能够提交营业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按表16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表16 学生参与创办企业学分认定标准
创办(运营)企业类别
企业法人代表
主要合伙人
在各级政府部门创办的各类创业孵化器或科技园中运营
在学校创业孵化器或创业园、科技园运营
参与社会其它机构创办企业或开展创业项目,企业或项目成功运营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其它可以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项目和类别,相关学院可以向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记录与用途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免试推荐研究生、评优评先时,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作为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创新创业竞赛获得的学分,超出2学分的部分,按照相近原则,可以自愿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的学分。申请程序和规定按照教学校务处要求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6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评定办法》(华水政〔2015〕202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与学科竞赛及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级别分级说明
2.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分级说明
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与学科竞赛及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级别分级说明
一、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和院级等五级。
二、竞赛奖励等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特等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对应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竞赛级别认定
1.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为国家级竞赛。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省部级竞赛:
(1)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的省区竞赛。
(2)由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
(3)由教育部与河南省教学指导委员、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市厅级竞赛:
(1)由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的地市赛区竞赛。
(2)由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的教学指导委员、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的省区竞赛。
(3)由市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
(4)由省委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省工会、团省委等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
(5)由教育厅及其他厅局的教学指导委员、河南省一级学会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校级竞赛:
(1)由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
(2)省级及以上媒体、河南省二级学会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
5.由学院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认定为院级竞赛。
四、其他
1、国际类创新创业大赛及相关的科技与学科竞赛等竞赛级别按国内组织单位情况参照第三条认定标准认定。
2、纯商业机构组织的竞赛不予认定。
附件2
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分级说明
一、展览或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和院级等五级。
二、展览或竞赛奖励等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特等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对应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优秀奖、入选奖的艺术作品展览,优秀奖按一等奖、入选奖按二等奖计算。
三、展览或竞赛级别认定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国家级:
(1)由中央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
(2)由全国文联及其下辖国家级协会等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省部级:
(1)由中央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全国文联及其下辖国家级协会等,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的省区展览及竞赛。
(2)由全国文联及其下辖国家级协会的各专业艺委会、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的教学指导委员等,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及设计作品竞赛。
(3)由省委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省级文联及其下辖省级协会等,主办的两年以上一次的届展或综合美术作品展以及设计作品竞赛。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市厅级:
(1)由省级文联及其下辖省级协会的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
(2)由市委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或市级文联及其下辖市级协会等,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
(3)由教育厅及其他厅局的教学指导委员等,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
4.由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认定为校级。
5.由校属学生社团、艺术与设计学院主办的全校学生均可参加的艺术作品展览或设计作品竞赛,认定为院级。
(1)国际类艺术作品展览及设计作品竞赛级别按国内组织单位情况参照第三条认定标准认定。
(2)纯商业机构组织的展览和竞赛不予认定。艺术设计学院正在制定中。
附件3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
学院(盖章):
姓名
专业
学号
认定内容
(学生填写加分项目名称及所附资料名称)
1.加分项目:
2.所附资料:
自我评分
(学生自己评分并写出符合细则的具体条款)
1.学生自己评分: 分
2.依据:
导师意见
(导师填写分数及意见,并签名)
1.学生得分: 分
2.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日期: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日期:
创新创业
审核人签名(公章):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