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备案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16-05-30 来源: 编辑: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科技厅关于试点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3〕10号)规定,各位老师在郑州市科技局网站上备案成功,并取得“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后,还需向学校主管国税机关(金水区第八分局,国基路与花园路交口东北角)办税服务厅提供如下资料:

     1.学校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3.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4.《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附件2)原件及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文书受理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分别在《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制作回执连同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税局免税备案受理成功之后携带有关资料(详见财务处网页下载区域“学校开具发票所需资料示意图”),财务处方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并在备案有效期内开票。

 附件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在“常用下载”模块中下载)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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