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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内商业店铺和临时摊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学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现就校内商业店铺、临时摊位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店铺、临时摊点的经营者、推销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常年在校内租赁经营的店铺,由后勤服务中心和科技服务中心各自负责日常管理;校内临时摆摊设点归保卫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同意外来单位、公司的人员进入校内摆摊设点。

第四条 商业店铺的经营者应具备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禁止无证经营;未经保卫处审核批准,严禁以各种名义引入外来人员进校从事推销活动。

第五条 未经学校后服务中心和科技服务中心批准、保卫未登记备案的,校内任何临时摊点一律由保卫予以取缔。

第六条 凡在校内经营的商业店铺、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摊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经营范围的规定,严禁销售伪劣商品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商品,严禁销售过期或霉腐变质食品,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二)严禁销售热得快、烧水杯等违章电器和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电水壶、电取暖器等家用电器;严禁销售1000W以上的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严禁销售无“3C”认证标志的伪劣电器;严禁销售酒精灯、煤油灯、蜡烛等易燃产品,严禁销售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国家认证标志的锁具、保险柜等。

(三)禁止在店铺内或摊位上播放音乐,高声喧哗,所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教学、办公和师生员工休息。校内所有店铺和临时摊位都不得进入宿舍推销商品。经营场所不得乱扔废弃物品,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四)所有商业店铺未经保卫处审批,不允许出摊设点,临时摊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占道经营)。

(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每天上午7点前,晚上11后应停止经营活动。

(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商业店铺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不留大500元以上)现金在店内过夜,每天关门前必须进行防火、防盗的检查确保店铺安全。

(七)店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造册登记报保卫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保卫书面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保卫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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