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更多适龄优秀青年参军入伍,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警备区201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了一系列征兵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十二条:
一、强化征兵宣传教育。① 每年5月份、10月份为全市“征兵宣传月”;5月份、10月份的第二周为全市“高校征兵集中宣传周”。② 国防教育纳入全市各级各类院校教学计划,新生入学军训时,必须安排不少于5课时的兵役法规学习和国防教育;普通高等院校兵役法规政策学习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中(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③ 每年“八一”前一周为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周;新兵入伍时,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要批次召开新兵入伍欢送大会;应征青年入伍后第一个春节,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逐家逐户为新兵家庭悬挂“军属光荣”牌。
二、依法规范兵役登记。① 自2012年起,凡郑州市户籍且达到服兵役年龄男性公民,必须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于当年6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由兵役机关发放《兵役登记卡片》(见附件1)。郑州户籍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全部参加网上报名预征,于8月31日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见附件2)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② 对不参加报名应征、列入上站对象后不参加体检、体检政审合格后拒绝入伍或有其他逃避征集行为的,当地兵役机关要在其《兵役登记卡片》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上注明“拒服兵役义务”字样。非郑州籍适龄男性公民,到郑州入学或被招录为公务员、招聘为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必须在三个月内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辖区兵役机关补办兵役登记手续。③ 自2012年起,郑州市各级在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将履行兵役义务情况作为报考资格审查的基本条件,相关部门要认真查验其《兵役登记卡片》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兵役机关结论。对符合国家规定征集年龄范围内的报考人员,不能出具《兵役登记卡片》、《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或兵役机关注明“拒服兵役义务”字样的,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同时,公安机关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④ 郑州市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新生入学时,需查验郑州市18至24岁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卡片》。凡是没有《兵役登记卡片》的本市适龄公民,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调整征集条件标准。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为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厘米,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四、简化征兵政审程序。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生),除政治条件兵外,不再进行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调查。
五、提高优抚待遇标准。① 自2012年起,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建立义务兵最低优待金制度,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郑州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潜艇、潜水等有特殊要求专业岗位服役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到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② 每年4月1日前,由市、县两级兵役机关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核定优待金数额,由本级财政专款拨付。每年8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一次性足额发放到每名义务兵家庭。③义务兵优待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保障。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1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2000元,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确保重点对象安置。① 对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三级以上转业士官、烈士子女以及因战评为5至8级伤残退伍士兵,由市政府编制计划,全部进行指令性安置。② 上述人员待安置期间,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退伍义务兵10个月、转业士官5个月的标准,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③ 对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工作。
七、拓宽大学生士兵退伍安置渠道。① 自2013年起,对郑州市接收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和全供事业单位的岗位进行定向考录;省市两级政法队伍招录干警时,拿出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5%,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招聘时,拿出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市属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② 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定向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视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手续,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计算工龄。③ 非郑州籍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完成学业且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郑落户手续。
八、加大企业接收退役士兵保障力度。① 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时,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② 凡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外,三年内退役士兵应交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5种保险金,除个人应交纳部分外,企业应交纳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其中安置到市属及以上企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安置到县属及以下企业的由县(市) 区财政负担。③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续签合同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九、完善义务兵退役金保障办法。自2013年起,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发放退役金;农村退伍义务兵按照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发放退役金。退役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保障,义务兵退役金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分别组织发放。
十、强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由民政部门选择一定数量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对退伍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技能,并建立就业培训档案,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实现就业。
十一、提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个人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倍计算,由安置任务单位向市政府一次性交纳。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办法和标准执行。
十二、设立立功受奖奖励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评为优秀士兵的战士,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物质奖励,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将立功受奖喜报和奖励金送至立功受奖战士家中,并组织本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3000元;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1000元。
金水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